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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都往事【工作笔记】 第96章 私分国有资产罪

    “这是啥意思啊?不是白行长的5000元国库券吗?这特么怎么成了吴行长的案款?吴行长怎么样了?”梓涵有些晕。

    “吴行长没什么事情,估计判不了几年,他就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抄家的时候,在他家才搜出20多万存单,人家检察院的死活都不相信,你一个大行长才这点存款?可是就这些啊。不像白行长被连窝端了,完了,白行长让乌家宝害死了!“田文景唠唠叨叨地。

    这怎么能怨乌家宝呢?他怎么知道他妈妈交给他这些东西都是什么啊?可能,白行长在对待两个儿子方面似乎有些偏心眼,看样子她还是比较喜欢和信任老二乌家宝,对于老大“阳娃儿”似乎抱怨的更多一些,但实际上老大做事情更稳重一些,而且,当时“阳娃儿”已经离开工行自己做生意,并且开始搞房地产开发了,他自己的公司做得风生水起。老二就是听话,而且也比较乖巧。梓涵和白行长两位公子都认识,但是都没有太多的交道。

    “白行长应该可以请律师的啊!“梓涵此时突然醒悟似的。

    “应该找了,我也不知道她找了谁,我觉得一定要找一个厉害的律师,要能够保住她性命的人,一定要有关系,否则就完了!“田文景如是说。

    听老田说,乌家宝后来知道兹事体大,他的行为有可能害死了他妈妈,甚至要跳楼自杀,几次都被拦住了。还说“阳娃儿”在检察院拒绝配合调查,差点把办案的人打了,被关了好几天才放出来。

    这些乱七八糟的事。梓涵感觉有一些茫然,他特别怕自己因为做了伪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他又和田文景嘟囔了半天,得到老田的断然否定结论,才悻悻而归。

    回到家,他整个人都是凌乱的,和雨汐说了这个事情,还有自己今天去检察院交了两千多块钱的事情。

    “对了,田文景说可以找阳娃儿要回这钱,因为我们是替白行长背黑锅的,我们又没有拿这国库券。“梓涵似乎是突然想起来这事儿的。

    “我们咋都不能做这种事儿,人家家里出了这么大的事情,而且,白行长平时对你那么好,你怎么能在这个时候问人家家人要钱啊?太缺德了!不行!这种事情咱们做不出来!他田文景要,那是他的事情,我们不要,就认了!“雨汐非常坚定地说道。

    其实梓涵也是这样想的,他肯定是开不了这口的。

    至于事情如何演变成这样的结局,梓涵不得而知,很多事情还是后来他听别人说才了解一些细节,当然,也包括白行长两个儿子和他说的。

    人在失去自由,患得患失的状况下,会产生一种错觉:一方面,可能觉得自己交代问题越彻底,就越会得到组织的宽恕。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公诉机关获得的信息,显然不会全盘告诉被限制人生自由的人。所以在这种状态下,人肯定会有恐惧感。

    就像玩“黑屋游戏”,你不知道里面都有什么机关,总害怕突然出现一个鬼头鬼脸的东西,而在屋外可以看见屋内的人们,全然没有这样的感觉,甚至会对屋内人的奇怪举动而感到好笑呢。

    还有就是害怕麻烦,以为把自己所有的值钱东西,放在一个自认为十分保险的地方就万事大吉了,实际上出问题就在这里。这正应了一句话:千万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当然,家和万事兴也体现在这个事情上。显然,吴行长的两位女儿、女婿与白行长的两个儿子、儿媳妇相比,恐怕和睦相处的定义绝对不止于此吧?

    关于计划处的小金库,梓涵似乎隐隐约约听别人议论过,钱从何处来他不得而知,但他觉得,这些钱恐怕主要还是用于业务发展的。只是凯声的突然离世,省市行合并,导致人们的思想产生了重大变化,以至于有人动了这种歪心思。

    还有就是赵君销毁账册行为,这在法律上就意味着贪污。梓涵认为,既然她是计划处小金库的出纳,一定有账务记录的。但是她在账务上做出的非法举动害怕暴露,便将所有账册统统销毁,这就是一种将资金据为己有的行为,即使你说我只是挪作他用,今后还要归还,账册已经销毁,你拿什么依据归还?

    所以,最后她被判15年,真是非常重的刑罚了。

    开始的时候,白行长请老齐做她的辩护人。梓涵觉得,老齐恐怕够呛,连他自己都没有把握。当他和梓涵谈到白行长家里的所有资金被检察机关起获,他只会抱怨白行长不应该这样大意,可这个时候抱怨有个毛线用?现在是救人要紧,他却拿不出一点主意。

    可能白行长在与老齐见面会谈后觉得有些渺茫,所以委托家里人另外找一个比较靠谱的律师,呼建武成为白行长的辩护律师。

    据说,呼律师收费标准非常高。

    但是事实上,经过他的努力,最终法院认定:白行长收受贿赂23万元人民币、美元1.5万元、股票30万元(面值)。此外,她对家中人民币存款、有价证券及外币存款折合人民币111.8万余元和5250元港币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以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罪并罚,判了20年。其他财产是白行长和乌老师祖上留下的文物变卖后的财产,被退还给了白行长家人。这不啻是律师努力的结果,不仅保住了白行长的性命,更是将本属于她自己家的财产物归原主,皆大欢喜。

    梓涵想,即使多掏一些律师费也是完全值得的。

    关于吴行长的事情,最后法院认定:1996年3月,市华都银行财会处用银行资金购买了1996年期国债219.58万元。1998 年12月初,吴行长同意批准将这批国债以原值卖给职工。根据分配方案,吴行长、白行长购买10万元国债,处级领导1万,员工4000元。分行财会处用个人购买国债的回收现金冲销了这批国债投资本金以及相应利息收入,据称造成国家应得利息91.7844万元被私分。

    据称,案发后,吴行长退还了自己购买的10万元国债“非法所得利息4.18万元”,所以,公诉人认为吴行长的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但是吴行长的辩护人认为,认定吴行长犯有私分国有资产罪缺乏法律依据,请求向更高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这批国库券产生利息的性质重新鉴定。

    虽然,法庭采纳了申请,但是吴行长最后还是因为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一缓二,并处罚金3000元。

    梓涵认为,所谓的利息损失,如果要求当时所有购买国债的员工全部退回所获得利息收入,相信没有人敢不退回,因为没有人犯贱,胆敢与国家公权力机关作对。因此,如果全部收回这些所谓的利息损失,理论上国有资产就不会出现损失,那么,吴行长就不构成犯罪,但是,这也仅仅是他自己的想象而已。

    员工,包括处长们拿到了本不属于自己的利息收益,吴行长、白行长却退还了利息收益,但是吴行长还是被判了刑。

    今后哪位领导还敢给员工搞“非法福利”,吴行长就是前车之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