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运长虹 第115章 减持新规就将现金分红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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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9月21日减持新规就将现金分红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据报道,证\/监\/会近期拟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一系列规则进行修改,以便进一步完善优化现金分红监管制度,持续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同时,交易所将同步修订规范运作指引。
具体来看,证\/监\/会拟对不分红或分红少的公司加强制度约束督促分红。对于主板上市公司分红未达到一定比例的,或长期大额财务性投资但分红比例偏低公司,要求披露解释原因。同时,对于超出能力分红的企业也要加强约束,对于资产负债率偏高且经营现金流不足,但持续高比例分红的上市公司,要求详细披露分红方案合理性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现金分红制度是回报投资者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次现金分红制度的完善与优化工作再一次被推向前台,显然与今年8月27日证\/监\/会发布的《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以下简称“减持新规”)有关。因为在“减持新规”里,证\/监\/会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行为与现金分红进行了挂钩,明确规定“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由于股份减持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要事项甚至是头等大事,因此,“减持新规”就将现金分红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在“减持新规”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行为与现金分红挂钩的背景下,现金分红也就成了上市公司的一项重要事务。因此,进一步完善与优化现金分红制度也就势在必行,既要对不分红的“铁公鸡”们加强监管,同时对于超出能力的高分红也要加强约束,以确保上市公司的稳步发展。也正因如此,完善优化现金分红监管制度可以从这四方面着手。
首先,作为对不分红公司的一种监管,可将不分红不得减持的对象由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扩大到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公司董监高等重要股东以及参加非公开发行的定向股东。毕竟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与董监高等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负有重大责任,因此有必要一并列入到不分红不得减持的对象中来。至于将参加非公开发行的定向股东列入其中,则是提醒定向股东们要慎重参与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尤其是要慎重参与亏损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让上市公司的再融资真正做到优胜劣汰。
其次,作为对上市公司超能力分红的一种约束,应禁止上市公司一边进行高比例分红,一边又推出再融资计划。一边进行高比例分红,一边又推出再融资计划,甚至是巨额再融资计划,这样的上市公司虽然并不多,但这种事情的市场影响却非常恶劣。这通常是一种向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毕竟高分红的最大受益者是大股东,而再融资的对象则是公众投资者,或是参与定向增发的定向股东,大股东则基本上不会参与类似的定向增发。因此,这种一边高比例分红一边再融资的做法必须禁止。
其三,上市公司拟采取高比例分红的,应采取“现金分红+注销式回购”的方式。其中现金分红的比例控制在净利润的30%以内,超出30%以上部分,则以注销式回购的方式来回报投资者。毕竟现金分红,真正的受益者是大股东,而中小投资者并不能通过分红来受益,甚至还会因为红利税的征收,导致分红带来亏损现象,因此,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注销式回购才是对中小投资者更好的回报。而且采取注销式回购的方式还可以避免上市公司以现金分红的名义向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因此,兼顾大股东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高比例分红可采取“现金分红+注销式回购”的方式来进行。
其四,取消红利税,避免中小投资者因为现金分红而出现不必要的“政策性亏损”。回报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职责所在,而回报投资者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现金分红。但在目前的市场机制下,红利税的征收,不仅让投资者不会因为现金分红而得到回报,相反还会带来政策性的亏损,而亏损金额就是红利税征收的金额。并且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越多,投资者的政策性亏损就越大,从而极大地扭曲了价值投资理念,动摇了投资者的价值投资行为。所以为了鼓励上市公司用现金回报投资者,倡导价值投资理念,红利税必须予以取消。
据报道,证\/监\/会近期拟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一系列规则进行修改,以便进一步完善优化现金分红监管制度,持续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同时,交易所将同步修订规范运作指引。
具体来看,证\/监\/会拟对不分红或分红少的公司加强制度约束督促分红。对于主板上市公司分红未达到一定比例的,或长期大额财务性投资但分红比例偏低公司,要求披露解释原因。同时,对于超出能力分红的企业也要加强约束,对于资产负债率偏高且经营现金流不足,但持续高比例分红的上市公司,要求详细披露分红方案合理性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现金分红制度是回报投资者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次现金分红制度的完善与优化工作再一次被推向前台,显然与今年8月27日证\/监\/会发布的《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以下简称“减持新规”)有关。因为在“减持新规”里,证\/监\/会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行为与现金分红进行了挂钩,明确规定“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由于股份减持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要事项甚至是头等大事,因此,“减持新规”就将现金分红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在“减持新规”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行为与现金分红挂钩的背景下,现金分红也就成了上市公司的一项重要事务。因此,进一步完善与优化现金分红制度也就势在必行,既要对不分红的“铁公鸡”们加强监管,同时对于超出能力的高分红也要加强约束,以确保上市公司的稳步发展。也正因如此,完善优化现金分红监管制度可以从这四方面着手。
首先,作为对不分红公司的一种监管,可将不分红不得减持的对象由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扩大到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公司董监高等重要股东以及参加非公开发行的定向股东。毕竟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与董监高等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负有重大责任,因此有必要一并列入到不分红不得减持的对象中来。至于将参加非公开发行的定向股东列入其中,则是提醒定向股东们要慎重参与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尤其是要慎重参与亏损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让上市公司的再融资真正做到优胜劣汰。
其次,作为对上市公司超能力分红的一种约束,应禁止上市公司一边进行高比例分红,一边又推出再融资计划。一边进行高比例分红,一边又推出再融资计划,甚至是巨额再融资计划,这样的上市公司虽然并不多,但这种事情的市场影响却非常恶劣。这通常是一种向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毕竟高分红的最大受益者是大股东,而再融资的对象则是公众投资者,或是参与定向增发的定向股东,大股东则基本上不会参与类似的定向增发。因此,这种一边高比例分红一边再融资的做法必须禁止。
其三,上市公司拟采取高比例分红的,应采取“现金分红+注销式回购”的方式。其中现金分红的比例控制在净利润的30%以内,超出30%以上部分,则以注销式回购的方式来回报投资者。毕竟现金分红,真正的受益者是大股东,而中小投资者并不能通过分红来受益,甚至还会因为红利税的征收,导致分红带来亏损现象,因此,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注销式回购才是对中小投资者更好的回报。而且采取注销式回购的方式还可以避免上市公司以现金分红的名义向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因此,兼顾大股东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高比例分红可采取“现金分红+注销式回购”的方式来进行。
其四,取消红利税,避免中小投资者因为现金分红而出现不必要的“政策性亏损”。回报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职责所在,而回报投资者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现金分红。但在目前的市场机制下,红利税的征收,不仅让投资者不会因为现金分红而得到回报,相反还会带来政策性的亏损,而亏损金额就是红利税征收的金额。并且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越多,投资者的政策性亏损就越大,从而极大地扭曲了价值投资理念,动摇了投资者的价值投资行为。所以为了鼓励上市公司用现金回报投资者,倡导价值投资理念,红利税必须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