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运长虹 第162章 鼓励公司在条件允许下增加分红频次并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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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公司在条件允许下增加分红频次并不会提高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10月20日,证\/监\/会表示,为引导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分红水平、增加分红频次、规范分红行为,拟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简称“《现金分红指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现金分红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9日。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证\/监\/会对《现金分红指引》的修改考虑得还是比较全面的,既考虑到了要重点关注财务投资较多但分红水平偏低的公司;也考虑到要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但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公司的重点关注。同时还鼓励公司在条件允许下增加分红频次,并且为鼓励上市公司分红,还删除了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相关要求。
从上述修改来看,个人以为,鼓励公司在条件允许下增加分红频次,对于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来说,并没有太大的意义,并不会提高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比如,某上市公司一年一次的现金分红是每股派现1元钱,在增加分红频次的情况下,改为分红两次,每次分配0.50元钱,最终并没有多分配给投资者1分钱,因此,在现金分红问题上,增加分红频次的意义不大,没有必要做特别的强调。毕竟就目前的上市公司来说,也有上市公司是一年分红两次的。
实际上增加分红频次更多满足的是大股东对资金的需要。现金分红的最大受益者是大股东,增加分红频次,可以将上市公司的资金以红利的方式提前流向大股东账户。而作为中小投资者其实并不能从分红中得到多大的收益,因为经过除息处理之后,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分红中已经是“无所得”了,而且还要缴纳红利税,中小投资者还会因此而出现损失。所以,增加分红频次并不是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没有必要强调要求上市公司要增加分红频次。
而从删除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相关要求来看,这个大可不必,还是保留相关要求为宜。作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都有发表独立意见的权力,对于现金分红事宜,同样也是如此,独立董事有发表意见的权力,所以这一条有必要予以保留。虽然政策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但在现金分红事宜上,仍然要欢迎独立董事发表不同意见。
从证\/监\/会此次对现金分红相关制度的修改完善来看,不难看出管理层对现金分红事宜的重视。不过,以本人之见,真要重视现金分红事宜,其着力点并不在现金分红本身,而是要做好“三个挂钩”。做到了“三挂钩”,基本上就不会有上市公司不重视现金分红了。
首先是将现金分红与上市公司再融资挂钩。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前次融资以来上市公司给予公众投资者现金分红金额的2倍。而对于上市公司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的,也即定向增发方式再融资的,则对非公开发行股份延长锁定期,即实施定向增发后,上市公司给予公众投资者的现金分红金额未达到定向增发募资金额50%额度的,则定向增发股份不得上市流通。
其次是将现金分红与大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套现相挂钩。在今年8月27日证\/监\/会发布的《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以下简称“减持新规”)规定,“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但“减持新规”只是将现金分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结合起来,还有必要将其他原始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也与现金分红结合起来。而且挂钩金额也不只是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而是上市公司给予公众投资者的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上市公司的融资金额。
其三,将现金分红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挂钩。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避免上市公司重视董监高利益而轻视公众投资者利益。
10月20日,证\/监\/会表示,为引导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分红水平、增加分红频次、规范分红行为,拟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简称“《现金分红指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现金分红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9日。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证\/监\/会对《现金分红指引》的修改考虑得还是比较全面的,既考虑到了要重点关注财务投资较多但分红水平偏低的公司;也考虑到要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但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公司的重点关注。同时还鼓励公司在条件允许下增加分红频次,并且为鼓励上市公司分红,还删除了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相关要求。
从上述修改来看,个人以为,鼓励公司在条件允许下增加分红频次,对于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来说,并没有太大的意义,并不会提高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比如,某上市公司一年一次的现金分红是每股派现1元钱,在增加分红频次的情况下,改为分红两次,每次分配0.50元钱,最终并没有多分配给投资者1分钱,因此,在现金分红问题上,增加分红频次的意义不大,没有必要做特别的强调。毕竟就目前的上市公司来说,也有上市公司是一年分红两次的。
实际上增加分红频次更多满足的是大股东对资金的需要。现金分红的最大受益者是大股东,增加分红频次,可以将上市公司的资金以红利的方式提前流向大股东账户。而作为中小投资者其实并不能从分红中得到多大的收益,因为经过除息处理之后,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分红中已经是“无所得”了,而且还要缴纳红利税,中小投资者还会因此而出现损失。所以,增加分红频次并不是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没有必要强调要求上市公司要增加分红频次。
而从删除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相关要求来看,这个大可不必,还是保留相关要求为宜。作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都有发表独立意见的权力,对于现金分红事宜,同样也是如此,独立董事有发表意见的权力,所以这一条有必要予以保留。虽然政策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但在现金分红事宜上,仍然要欢迎独立董事发表不同意见。
从证\/监\/会此次对现金分红相关制度的修改完善来看,不难看出管理层对现金分红事宜的重视。不过,以本人之见,真要重视现金分红事宜,其着力点并不在现金分红本身,而是要做好“三个挂钩”。做到了“三挂钩”,基本上就不会有上市公司不重视现金分红了。
首先是将现金分红与上市公司再融资挂钩。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前次融资以来上市公司给予公众投资者现金分红金额的2倍。而对于上市公司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的,也即定向增发方式再融资的,则对非公开发行股份延长锁定期,即实施定向增发后,上市公司给予公众投资者的现金分红金额未达到定向增发募资金额50%额度的,则定向增发股份不得上市流通。
其次是将现金分红与大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套现相挂钩。在今年8月27日证\/监\/会发布的《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以下简称“减持新规”)规定,“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但“减持新规”只是将现金分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结合起来,还有必要将其他原始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也与现金分红结合起来。而且挂钩金额也不只是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而是上市公司给予公众投资者的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上市公司的融资金额。
其三,将现金分红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挂钩。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避免上市公司重视董监高利益而轻视公众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