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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运长虹 第195章 战略投资者的限售股能不能出借,

    战略投资者的限售股能不能出借,

    今年9月1日金帝股份的上市引发市场对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行为的关注。上市当天,金帝股份就遭融券卖出458.3227万股,而当日该公司转融通共借出证券470万股。

    经核实,这笔借出的证券由该公司“自己人”借出,该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时,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以设立专项资管计划的方式,参与了本公司股票发行的战略配售,最终获得470.09万股战略投资者持股,其限售期为12个月。金帝股份上市首日被融券卖出的458万多股正是来自该公司自己人战略配售的限售股。

    这件事情在市场上炸开了锅。战略投资者的限售股能不能出借,这个问题在市场上引起广泛争议。针对这个问题,证\/监\/会于9月19日给出了明确的说法。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金帝股份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后在上市首日借出证券的做法符合当前监管规定,未发现相关主体绕道减持、合谋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

    不过,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时表示,针对市场反映的上市公司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后阶段性出借股票的规则,我会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论证评估。

    证\/监\/会有关官员的上述表态并不令人意外。因为投资者只要熟悉融资融券的有关规则,就应该明白,金帝股份高管与核心员工将参与战略配售所获得的限售股出借给市场作为融券标的,是符合目前的有关规定的。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证券。所以,金帝股份高管与核心员工出借战略配售的限售股的做法并不违规。

    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本身却存在较大的问题,甚至是与《证券法》相抵触的。因为限售股本身是有限售期的限制的,而且在限售期内是不能上市流通的。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却允许战略投资者配售的限售股出借,并进入二级市场流通,这本身就违背了限售股设置的初衷,让限售股不再限售,成为了流通股。因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战略投资者配售的限售股可以借出的规定是不合适的。

    更重要的是,《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是与《证券法》相抵触的。《证券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可见,限售股在限售期内是不得转让的,这也是《证券法》的明确规定。

    也许在这里,有些人会玩文字游戏,认为“借出”不是“转让”,所以会认为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并不违法。那么,在这里,本人不妨轻轻地问一句:那“借入”限售股的一方呢?他们是不是构成违法了呢?因为借入限售股的一方,实实在在是将借入的限售股抛向了市场,让限售股流向市场流通起来了,这还能自欺欺人地认为不是“转让”吗?

    所以,《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战略投资者可以按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证券的规定是不合适的,也是与《证券法》相抵触的。而且这种做法在现实中也是会助长“割韭菜”行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毕竟目前的转融通业务并不能满足投资者融券的需求,特别是新股上市,普通投资者是很难融到证券的。如此一来,一些炒作新股的机构可以在新股上市首日拉高股价,然后融券卖出股票,完成t+0操作,从而达到高位抛售,收割韭菜的目的。股价也因此表现为冲高回落的过山车走势,那些追高买进股票的投资者就落得个高位套牢或者割肉离场的下场。

    正是基于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的做法与《证券法》不符,而且在现实中,这种做法又助长了“割韭菜”。因此,证\/监\/会表示在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的问题上“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论证评估”,这是很有必要的。实际上,为了严格遵守《证券法》的规定,维护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的做法应该尽快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