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书看 > 地球online速览 > 第111章 (4)

地球online速览 第111章 (4)

    【东盟专线】南宁加速建设中国—东盟跨境产业融合发展合作区

    中新社南宁8月15日电 (黄艳梅 汤细藜)广西南宁市投资促进局15日介绍,南宁市加快建设中国—东盟跨境产业融合发展合作区,一批百亿元(人民币,下同)级项目落地投产,一批“链主”型龙头企业高速成长。

    南宁是中国距离东盟最近的省会城市。该市用活“东盟牌”,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等平台,加快跨境物流快速通道建设,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今年上半年,南宁市招商新签约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150个、总投资538.55亿元。

    目前,中越班列南宁南站至越南河内安员站的运输时间最短仅14个小时,实现“当天开车、当天到达、当天清关”。今年上半年,南宁国际铁路港始发中越班列(南宁至越南)运输货物4928标箱、同比增长1565%,发运量在中国铁路出口越南集装箱货物中占74%。

    南宁市投资促进局副局长、南宁市产业园区改革发展办公室副主任李小航当日在接受采访时介绍,南宁积极推进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南宁片区建设,建设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蔗糖、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化工新材料、稀有金属、生态铝、先进装备制造6个产业集群入选首批广西先进制造业集群。

    近年来,南宁市布局“新赛道”,新兴产业不断集聚,引进了比亚迪、多氟多等“链主”企业,带动龙电华鑫、宸宇富基、安达等一批上下游企业落地,形成新能源电池全产业链,成为中国新能源产业重要的集聚区。

    南宁(深圳)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该合作区构建“深圳研发+南宁制造+东盟市场”合作模式,推动签约合作项目共37个,投资总额达300亿元。

    当前,南宁市正加快推动裕新国际科技城、中柬产业园南宁扩展区等项目建设。其中,南宁市携手新加坡裕新国际集团共同打造南宁裕新国际科技城,计划逐步导入新加坡优势的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集群等资源,打造产城融合示范区。(完)

    北京公安机关梳理六类违反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常见情形

    中新网北京8月15日电 (记者 吕少威)短租房经营者将大院里的多间房屋临时租给旅客,却不申报登记住宿人员信息,被处罚;房东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致使屋内发生违法案件,被处罚……违反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常见情形有哪些?北京市公安局15日梳理了六类常见情形。

    一、不按规定登记租住人员信息

    8月13日,西城公安分局展览路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苏某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员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苏某某给予行政罚款的处罚。

    结合近期工作,不难发现在诸多不履行房屋出租人义务的情况中,最容易发生的是“不按规定登记租住人员信息”。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出租人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如果不按规定登记租住人员信息,出租人将面临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方便及时登记租住人员信息,北京公安升级了“自主申报”系统,可以通过手机、足不出户就能履行出租登记责任。

    二、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

    8月9日,昌平公安分局百善派出所社区民警接群众举报,一出租房屋内有人疑似从事违法行为。民警根据线索迅速开展调查,在出租房屋内查获一起违法案件。经查,房屋出租人赖某某未定期检查出租房使用情况,对房屋内部的治安隐患失管失察。公安机关依法对赖某某予以行政罚款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群众给予奖励。

    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租客可能利用房屋开设违法场所,如有租客在房屋内开设无证照的棋牌室,甚至在房屋中出现制假贩假等违法行为。如果房东履行了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等相应义务,完全可以早早发现,甚至杜绝违法行为。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应当依法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如果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8月11日,东城公安分局永外派出所在检查工作中,发现一出租房屋为某公司员工宿舍。该房屋无管理制度,未指定管理人员,存在不履行登记和检查宿舍使用情况等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问题。公安机关对该公司限期责令改正,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做出罚款处罚的决定。

    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是责任与关怀的一种体现,但这份责任与关怀,不只是一纸租赁合同的签署,更是安全管理责任的履行。

    如果单位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8月7日,昌平公安分局史各庄派出所社区民警接群众举报,在史各庄街道珠江摩尔写字楼内,有人疑似经营黑旅店。民警根据线索迅速开展调查,发现施某某以按日收费的方式违法经营,存在“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施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并取缔经营场所。同时,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群众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

    8月11日,朝阳公安分局豆各庄派出所开展检查时,发现出租人李某某出租的一处公寓达到集中出租住房标准,但未按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明确专门管理人员,存在多处安全隐患。公安机关依法对出租人李某某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行政罚款。

    集中出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

    如果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将视不同情形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改正前停止出租;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六、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

    8月10日,大兴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有人疑似经营“日租房”。民警根据线索迅速开展调查,发现蔡某通过网络平台揽客招租,以按日收费方式违法经营。目前,大兴警方已依法对该人予以罚款处罚,并对提供线索的群众予以现金奖励。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