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书看 > 东京:觉醒金色传说,爽到起飞 > 第136章 报警?

东京:觉醒金色传说,爽到起飞 第136章 报警?

    \"为.......为什么.........\"

    \"为.......为什么.........\"

    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以为的隐藏实力在李凡面前竟然如此不堪一击,更无法相信李凡竟强大到能在一招之间就决定他的生死。然而,一切都已经来不及了。

    铃木金乌瞪大了眼睛,脸上充满了恐惧和难以置信的表情。他试图挣扎,但却发现自己的力量在这股巨大的压力下变得微不足道。

    就在这时,李凡的巨龙爪再次挥动,带着无与伦比的力量,狠狠地拍向铃木金乌的头部。

    这一击如同泰山压卵,直接将铃木金乌的头颅打得粉碎。鲜血如喷泉般四溅而出,染红了周围的地面,浓烈的血腥气息迅速弥漫开来。

    铃木金乌那原本狰狞的面容已不复存在,只剩下一堆破碎的血肉和森白的骨头,让人触目惊心。他的身体像是失去了支撑的木偶,直直地向后倒去,重重地砸在地上,发出沉闷的声响。周围的空气仿佛在这一刻凝固,战场上陷入了一片死寂。

    只有那尚未消散的血雾,还在空气中缓缓飘荡,仿佛在诉说着刚刚发生的惨烈一幕。所有人都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他们无法想象一个人可以如此轻易地杀死另一个人。

    而李凡,则静静地站在原地,眼神冷漠地看着铃木金乌的尸体,仿佛刚才所做的一切对他来说只是一件微不足道的事情。

    铃木金乌的双眼依旧圆睁着,只是其中的光芒已经彻底消逝,只剩下无尽的空洞和死寂,仿佛还残留着他临死前那极度的恐惧和绝望。

    在生命的最后一刻,铃木金乌的脑海中仍旧充斥着无尽的困惑和不甘。他怎么也想不明白,李凡为何拥有如此强大的力量。他的思绪混乱不堪,试图在这混沌中寻找答案,但一切都是徒劳。他回忆起与李凡的交锋,每一个瞬间,李凡所展现出的实力都远超他的想象。他曾以为自己足够强大,足以应对任何对手,然而李凡的出现却如同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将他的自信彻底粉碎。

    直到生命的尽头,铃木金乌都被困在这无解的疑问中,带着满心的疑惑和深深的绝望,步入了永恒的黑暗。

    而此刻,新木柚子亲眼目睹了铃木金乌被爆头的血腥场面,她的脸色瞬间变得煞白如纸,双手下意识地捂住嘴巴,试图阻止那即将冲出喉咙的尖叫。

    她的眼神充满了恐惧,身体不由自主地颤抖起来。眼前的景象让她感到极度的不适和恶心,仿佛整个世界都在这一刻崩塌。

    她的双眼圆睁,眼珠子都快掉出来似的,眼中满是惊愕与恐惧。她的瞳孔因极度的惊悚而不断收缩,泪水在眼眶中打转,随时可能滚落下来。她的身体颤抖个不停,就像风中的落叶,似乎周围的空气都变得冰冷刺骨,让她如坠冰窖般寒冷。

    优雅晴子整个人像是被施了定身咒一样,僵硬地站在那里。她的目光惊恐地落在那血腥的场景上,大脑瞬间一片空白,仿佛失去了思考能力。她的呼吸变得急促而紊乱,胸口剧烈地起伏着,好像下一秒就要窒息过去。她的双腿发软,几乎无法站稳,如果没有身旁的物体支撑,她恐怕已经瘫倒在地。

    过了许久,她才缓缓回过神来,但还是无法接受眼前发生的一切。她转过头去,不敢再看那惨不忍睹的画面,嘴里不停地喃喃自语:“这……这怎么会……这……这怎么会……这样..............”

    片刻的震惊过后,优雅晴子稍稍恢复了一些理智,她转过头看向李凡,声音颤抖地说:“李凡!你杀人了!!!”

    李凡听到这话,并没有回应,而是默默地看着她们,眼神中透露出一丝复杂的情绪。他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常人的理解范围,而现在,他必须面对这个事实。

    因为,铃木金乌今天必须死。他不死,后患无穷。

    此时的李凡,正在等待着新木柚子和优雅晴子的决定。

    要不要报警。

    李凡没有说话,就是望向稍微冷静一下的新木柚子和优雅晴子。

    新木柚子脸色苍白,嘴唇微微颤抖着,她的目光与李凡对视,眼中充满了复杂的情感。

    而优雅晴子则紧紧地抱住自己的双臂,身体微微发抖,显然还未从刚才的恐惧中恢复过来。

    \"我们还是回房间吧!\" 新木柚子轻声说道,声音带着一丝颤抖。

    她扶着优雅晴子缓缓转身,向着屋内走去。这等于是变相的默认了李凡的做法。

    毕竟,他们都知道,如果报警,将会带来更多的麻烦和危险。

    而且,铃木金乌的身份特殊,一旦警方介入,事情可能会变得更加复杂。

    另外,眼前血腥的场面实在是令人感到作呕。

    鲜血染红了地面,铃木金乌的尸体静静地躺在那里,散发着一股浓烈的死亡气息。

    这种场景让新木柚子和优雅晴子无法忍受,她们只想尽快离开这个地方,回到安全的房间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