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局被顶替,我越战越勇 第130章 我就喜欢揪着一点打
公诉方也没有想到,金胜竟然提出‘因果关系’这一点。
眼下全部的证据,都对朱大昌是不利的。
罪名的认定,以及判罚的依据虽然依照的是法条。
但在司法实践中,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关键因素,恰恰就是‘因果关系’这一点。
却也不是完全无法反驳。
虽然被金胜偷了一把,有点小乱,但还是在可控范围之内。
当下,公诉人立马接着说道:“在本案中,就算从因果关系上来说,被告人的行为与受害者的情况之间,同样具备了直接性、必要性和关联性。”
“首先,被告人的第三次挥舞水管,击打到了头部,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其次,虽然是由于被害人挑衅在先,但其当时明显已经停止了攻击行为,并主动后退。”
“那么被告人的连续攻击,就完全没有必要性。”
“在一审的判决中,同样是体现出了‘因果关系’中的关联性。”
很好,这个公诉人有点水平。
不过金胜怎么可能会没有防着这一手。
辩论嘛,肯定要越辩越润不是嘛。
“请问公诉人,朱大昌在挥舞水管的时候,是连续的,还是停顿了一下再继续呢?”
男性检察官看了一眼金胜,没有回答。
因为在法庭上,在不知道对方意图的时候,千万别接话。
否则,怎么掉进对方的坑里都不知道。
既然对方不想说话,金胜干脆继续说下去。
“如果说,朱大昌在挥舞了两次后,停了下来,等瞄准了之后再挥出第三下,那么毫无疑问,他具有故意伤害的嫌疑。”
“可是从监控视频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连续三下,毫无停顿。”
“这根本就不是故意去伤人,而是在自身受到伤害之后,本能的一种反应。”
“我的当事人,在几年前做过心脏支架的手术,承受能力,本就比一般人要弱。”
“面对突如其来的惊吓,有点应激过度,不是很正常吗?”
公诉人席位上,那名女性检察官这时候突然开口了。
“被告辩护律师,你看错了一点。”
“朱大昌在挥出第三次的时候,其实是有过极其短暂的停顿,否则他也不可能右脚向前迈了一小步。”
“如果照你所说,纯粹只是为了防卫,为什么不是向后退呢?”
“要知道,普通人遭受到突然的攻击时,第一时间,肯定是往相反的方向进行退避的。”
金胜既然敢死抓着这一点不放,那肯定已经考虑到了所有的因素,以及对方的反驳点。
当下,也立即反驳道:“公诉人说到了点子上了。”
“我的当事人在做完手术,康复出院后,医生就有嘱咐,平时要适当的运动。”
“故此,他每天都会去练练一些比较养生的套路,类似太极、闪电五连鞭之类的。”
“当时受到袭击之后,由于应激反应过大,身体本能的按照平时锻炼的方式去使用了出来。”
“我们从视频中可以看到,他先是向右侧身,后退了两步,随手捡起了放置在路边的一根水管。”
“在贴近身体的地方挥舞了两下,右脚微微的向前,挥出第三下。”
“动作很丝滑,连贯,毫无停顿。”
“这正是长期锻炼的效果。”
一番话,差点把人给雷死。
但别说,细细品味一下,还蛮有道理的。
旁听席上,还是那几个没有接受过专业训练的,又捂着嘴,身体在抖动。
这一下,公诉人席位上,两个检察官都说不出话来了。
甚至刚才发言的女性检察官,脸都有点红了。
她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
主审法官的嘴角,同样抽搐了一下,无语的看向了金胜。
但你说完全是胡扯吧,又不是。
说有道理吧,又有点扯。
“被告辩护律师,你还有其它的论点吗?”
金胜听到后点点头道:“有的,法官阁下。”
“根据最高检查署发表的指导案例中,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
“应看侵害人是否已经实质性脱离现场,以及是否还有继续攻击或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
“在本案中,邱光伟虽然停止了攻击行为,但依旧待在原地,并手持匕首。”
“他在一开始,就已经对我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
“难道就那么后退了一小步,就认定了他的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了吗?”
“我想请问公诉人,你们怎么确定,邱光伟不会继续攻击我方当事人。”
既然主审法官下场了,金胜也得给点面子。
这一番话,说的还是有理有据的,至少比较正派了。
看到辩论回归了正轨,王云友也暗自松了一口气。
接着转头看向公诉人席位。
两位检察官估计也是做足了功课,听到金胜的话后,由男性检察官继续发言道:“被告辩护律师,我想提醒你一点。”
“在案发当时,被害人邱光伟虽然是主动发起攻击的一方。”
“但是,他对于朱大昌所造成的伤害,是极其有限的。”
“他手中所持的匕首,长度只有10厘米,也并不锋利。”
“根据当时的医疗记录,朱大昌的左手小手臂上,只有一道4厘米不到的伤口,深度同样只在表层,损伤很小。”
“但其挥舞水管的行为却造成了邱光伟死亡的后果,二者对比不相适应。”
“故此,其行为并不构成防卫,属于故意伤害。”
金胜同样不甘示弱,发起新一轮的攻击。
“公诉方,请注意一点,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实害行为也包括危险行为,对于危险行为同样可以实施防卫。”
“不可否认,本案的被害人邱光伟对于我方当事人所造成的侵害较小。”
“他手持匕首不管是否锋利,但具有威胁性这一点,总不可能否认吧!”
“难道要等到他对我的当事人,造成更加严重的伤害后果才能实施防卫嘛?”
“这不符合及时制止犯罪、让犯罪不能得逞的防卫需要。”
“我方再次请公诉方来证明,邱光伟只会划伤我的当事人,而不会进一步威胁到人身安全这一点。”
公诉人确实有点脑瓜子疼,金胜又开始揪着一点锤了。
跟个牛皮糖一样,甩都甩不掉。
人都已经死了,怎么去证明不会继续攻击。
难道要下去问他本人啊?
眼下全部的证据,都对朱大昌是不利的。
罪名的认定,以及判罚的依据虽然依照的是法条。
但在司法实践中,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关键因素,恰恰就是‘因果关系’这一点。
却也不是完全无法反驳。
虽然被金胜偷了一把,有点小乱,但还是在可控范围之内。
当下,公诉人立马接着说道:“在本案中,就算从因果关系上来说,被告人的行为与受害者的情况之间,同样具备了直接性、必要性和关联性。”
“首先,被告人的第三次挥舞水管,击打到了头部,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其次,虽然是由于被害人挑衅在先,但其当时明显已经停止了攻击行为,并主动后退。”
“那么被告人的连续攻击,就完全没有必要性。”
“在一审的判决中,同样是体现出了‘因果关系’中的关联性。”
很好,这个公诉人有点水平。
不过金胜怎么可能会没有防着这一手。
辩论嘛,肯定要越辩越润不是嘛。
“请问公诉人,朱大昌在挥舞水管的时候,是连续的,还是停顿了一下再继续呢?”
男性检察官看了一眼金胜,没有回答。
因为在法庭上,在不知道对方意图的时候,千万别接话。
否则,怎么掉进对方的坑里都不知道。
既然对方不想说话,金胜干脆继续说下去。
“如果说,朱大昌在挥舞了两次后,停了下来,等瞄准了之后再挥出第三下,那么毫无疑问,他具有故意伤害的嫌疑。”
“可是从监控视频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连续三下,毫无停顿。”
“这根本就不是故意去伤人,而是在自身受到伤害之后,本能的一种反应。”
“我的当事人,在几年前做过心脏支架的手术,承受能力,本就比一般人要弱。”
“面对突如其来的惊吓,有点应激过度,不是很正常吗?”
公诉人席位上,那名女性检察官这时候突然开口了。
“被告辩护律师,你看错了一点。”
“朱大昌在挥出第三次的时候,其实是有过极其短暂的停顿,否则他也不可能右脚向前迈了一小步。”
“如果照你所说,纯粹只是为了防卫,为什么不是向后退呢?”
“要知道,普通人遭受到突然的攻击时,第一时间,肯定是往相反的方向进行退避的。”
金胜既然敢死抓着这一点不放,那肯定已经考虑到了所有的因素,以及对方的反驳点。
当下,也立即反驳道:“公诉人说到了点子上了。”
“我的当事人在做完手术,康复出院后,医生就有嘱咐,平时要适当的运动。”
“故此,他每天都会去练练一些比较养生的套路,类似太极、闪电五连鞭之类的。”
“当时受到袭击之后,由于应激反应过大,身体本能的按照平时锻炼的方式去使用了出来。”
“我们从视频中可以看到,他先是向右侧身,后退了两步,随手捡起了放置在路边的一根水管。”
“在贴近身体的地方挥舞了两下,右脚微微的向前,挥出第三下。”
“动作很丝滑,连贯,毫无停顿。”
“这正是长期锻炼的效果。”
一番话,差点把人给雷死。
但别说,细细品味一下,还蛮有道理的。
旁听席上,还是那几个没有接受过专业训练的,又捂着嘴,身体在抖动。
这一下,公诉人席位上,两个检察官都说不出话来了。
甚至刚才发言的女性检察官,脸都有点红了。
她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
主审法官的嘴角,同样抽搐了一下,无语的看向了金胜。
但你说完全是胡扯吧,又不是。
说有道理吧,又有点扯。
“被告辩护律师,你还有其它的论点吗?”
金胜听到后点点头道:“有的,法官阁下。”
“根据最高检查署发表的指导案例中,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
“应看侵害人是否已经实质性脱离现场,以及是否还有继续攻击或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
“在本案中,邱光伟虽然停止了攻击行为,但依旧待在原地,并手持匕首。”
“他在一开始,就已经对我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
“难道就那么后退了一小步,就认定了他的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了吗?”
“我想请问公诉人,你们怎么确定,邱光伟不会继续攻击我方当事人。”
既然主审法官下场了,金胜也得给点面子。
这一番话,说的还是有理有据的,至少比较正派了。
看到辩论回归了正轨,王云友也暗自松了一口气。
接着转头看向公诉人席位。
两位检察官估计也是做足了功课,听到金胜的话后,由男性检察官继续发言道:“被告辩护律师,我想提醒你一点。”
“在案发当时,被害人邱光伟虽然是主动发起攻击的一方。”
“但是,他对于朱大昌所造成的伤害,是极其有限的。”
“他手中所持的匕首,长度只有10厘米,也并不锋利。”
“根据当时的医疗记录,朱大昌的左手小手臂上,只有一道4厘米不到的伤口,深度同样只在表层,损伤很小。”
“但其挥舞水管的行为却造成了邱光伟死亡的后果,二者对比不相适应。”
“故此,其行为并不构成防卫,属于故意伤害。”
金胜同样不甘示弱,发起新一轮的攻击。
“公诉方,请注意一点,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实害行为也包括危险行为,对于危险行为同样可以实施防卫。”
“不可否认,本案的被害人邱光伟对于我方当事人所造成的侵害较小。”
“他手持匕首不管是否锋利,但具有威胁性这一点,总不可能否认吧!”
“难道要等到他对我的当事人,造成更加严重的伤害后果才能实施防卫嘛?”
“这不符合及时制止犯罪、让犯罪不能得逞的防卫需要。”
“我方再次请公诉方来证明,邱光伟只会划伤我的当事人,而不会进一步威胁到人身安全这一点。”
公诉人确实有点脑瓜子疼,金胜又开始揪着一点锤了。
跟个牛皮糖一样,甩都甩不掉。
人都已经死了,怎么去证明不会继续攻击。
难道要下去问他本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