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天涯和梦里,你都在 第163章 草寇与冠军(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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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宫春色
印度古代法
在古印度,居住着不同习俗、种族和宗教的人们,他们各自法律的共同点是与宗教、道德和哲学密切相关。印度古法一般分为佛教法和婆罗门法两个分支,两者相互交替。佛教兴起后,孔果王朝的阿育王将佛教定为国教,婆罗门教的影响逐渐缩小。后来,阿育王召集高僧编纂了藏文三部经典(三部藏文分别是《藏法》、《藏经》和《藏经》)。《藏法》记载了僧人的戒律和寺院的通则,《藏经》是释迦牟尼的教法集。《论藏》包含对佛教哲学原理的解释)。藏传佛教的三法,特别是藏传佛教的三法,具有法律的性质。后来,佛教的影响减弱,婆罗门教再次繁荣起来。在8世纪和9世纪,婆罗门教采用了佛教和耆那教的某些教义,并将其名称改为印度教。因此,古印度法也常被称为印度教法。
以《摩奴法典》为代表的印度法律在中亚和东南亚部分地区广为传播,如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缅甸和菲律宾。在包括印度在内的许多这些国家,它已不再使用,但一些习俗仍然保留着摩奴法典的残余。
季羡林先生指出,印度民族的特点之一是“不太重视历史记载”,“难免有对时间和空间过分幻想、过分夸大的倾向”,因此,“要认真研究印度历史,特别是古代史,就必须依靠外国人的记述”。上述情况也适用于对印度传统法律的讨论。除了佛教典籍中反映的印度传统法律之外,外国人的记述,特别是中国古代在印度的僧侣、古希腊的麦加斯提尼、中亚学者贝罗尼、法国传教士布彻等人的记述,对于研究印度传统法律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甚至已成为稀世珍宝。但这些资料毕竟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观察和描述是时代性和地域性的,不够全面。由于观察者的特殊视角,许多描述缺乏客观性和准确性。因此,无论是以上述任何一部着作的记述为依据,还是综合以上所有着作所提供的信息,都无法构架出印度传统法律的全部内容,也无法很好地把握印度传统法律的基本特征。
作为拥有悠久历史、被称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印度,其宗教文化可谓是民族文化宝库中的“重宝”。但是,从今天文明进步的角度来看,深受宗教文化影响的印度古代法律,它肯定了王权至上的君主专制制度;国王是具有人形的伟大之神,凌驾于一切之上;还肯定了古印度奴隶制社会的种姓制度……并不是所有文化都能被叫做“瑰宝”,在经历历史长河洗礼之后的国家面貌当中,我们能够分辨出何为优秀文化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何为糟粕文化使得国家发展滞后。印度古代法的大部分内容毋庸置疑地不再适用于今日的印度,但是其在历史过程中对印度法律制度的框架、特点等等多个方面已经产生的长久的、无法逆转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我所引用的印度古代法并不想单单指法律制度,更多的还应该有历史溯源。就像在研究我国法律时,我们常常会引用、回溯封建社会诸多法律文献一样,古代法律对于本国法律的发展一直给予一种文化属性。这种由文化属性造成的影响,我们无论从古今哪个角度都无法说清楚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在这个角度讲,我更愿意相信印度人能发挥足够的主观能动性,使其法律制度乃至社会继续进步、完善、发展。
印度现行的普通法主要来自英国法律体系,缘由简明:英国殖民统治期间带入印度。普通法是印度的主要法律体系,适用于整个国家,包含了民事、刑事和商业法律等方面。印度的普通法依据司法判例、立法和行政行为形成,通常,法院会参照过去的判例和先例,来确定案件的判决及判决的适用范围。正是因为印度的裁判文书被广泛应用符合案例法是普通法系重要一环的特点,以及印度宪法中明确规定归纳和解释法律的权利属于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也符合普通法系特点,印度也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
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印度法律受到英国法律观念、制度和观念的影响。英国殖民者除了在印度建立等级司法制度、程序主义和先例司法制度外,还通过翻译古代法律文本、整合当地习惯法、引入衡平法原则等方式对印度法律进行了改革和扩充。在立法过程中,通过东印度公司制定法规和法律委员会的编纂运动,促进了法律的发展。与此同时,印度形成了现代法律职业,法律教育得到了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印度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但这种“传统-现代观”的叙事受到了“多元文化观”叙事的挑战。
《印度刑法典》是英美法系法典化的成功先例,也是法律移植的经典范例。在立法历史背景角度,这部刑法典是大英帝国对印度殖民统治进行改革的产物,深受19世纪英国刑法改革的影响。起草和实施方面,法律顾问和法律委员会是刑法法典化的主要设计者和实施者。《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首先是实现了印度刑法的统一,其次还促进了印度刑事司法的统一,从而推动了印度刑法的现代化。从内容、形式和特征上来看,刑法典以英国刑法为基础,吸收了当时英国刑法改革的成果,如死刑罪名数量的大幅减少和边沁的编纂原则为指导,从而体现了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近代刑法改革的理性、世俗和公共性特征。在立法修改和刑法发展的方面,刑法立法修改的模式以刑法(法典)修改为主,以单行法规的立法为辅。160年来,印度刑法的发展呈现出三种趋势,一是殖民化与非殖民化,二是宪法化与反宪法化,三是法律的法典化与再法典化。因此,探讨印度刑法现代化的经验和特点,也能为中国刑法的法典化和现代化提供有益启示。
在古印度,居住着不同习俗、种族和宗教的人们,他们各自法律的共同点是与宗教、道德和哲学密切相关。印度古法一般分为佛教法和婆罗门法两个分支,两者相互交替。佛教兴起后,孔果王朝的阿育王将佛教定为国教,婆罗门教的影响逐渐缩小。后来,阿育王召集高僧编纂了藏文三部经典(三部藏文分别是《藏法》、《藏经》和《藏经》)。《藏法》记载了僧人的戒律和寺院的通则,《藏经》是释迦牟尼的教法集。《论藏》包含对佛教哲学原理的解释)。藏传佛教的三法,特别是藏传佛教的三法,具有法律的性质。后来,佛教的影响减弱,婆罗门教再次繁荣起来。在8世纪和9世纪,婆罗门教采用了佛教和耆那教的某些教义,并将其名称改为印度教。因此,古印度法也常被称为印度教法。
以《摩奴法典》为代表的印度法律在中亚和东南亚部分地区广为传播,如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缅甸和菲律宾。在包括印度在内的许多这些国家,它已不再使用,但一些习俗仍然保留着摩奴法典的残余。
季羡林先生指出,印度民族的特点之一是“不太重视历史记载”,“难免有对时间和空间过分幻想、过分夸大的倾向”,因此,“要认真研究印度历史,特别是古代史,就必须依靠外国人的记述”。上述情况也适用于对印度传统法律的讨论。除了佛教典籍中反映的印度传统法律之外,外国人的记述,特别是中国古代在印度的僧侣、古希腊的麦加斯提尼、中亚学者贝罗尼、法国传教士布彻等人的记述,对于研究印度传统法律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甚至已成为稀世珍宝。但这些资料毕竟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观察和描述是时代性和地域性的,不够全面。由于观察者的特殊视角,许多描述缺乏客观性和准确性。因此,无论是以上述任何一部着作的记述为依据,还是综合以上所有着作所提供的信息,都无法构架出印度传统法律的全部内容,也无法很好地把握印度传统法律的基本特征。
作为拥有悠久历史、被称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印度,其宗教文化可谓是民族文化宝库中的“重宝”。但是,从今天文明进步的角度来看,深受宗教文化影响的印度古代法律,它肯定了王权至上的君主专制制度;国王是具有人形的伟大之神,凌驾于一切之上;还肯定了古印度奴隶制社会的种姓制度……并不是所有文化都能被叫做“瑰宝”,在经历历史长河洗礼之后的国家面貌当中,我们能够分辨出何为优秀文化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何为糟粕文化使得国家发展滞后。印度古代法的大部分内容毋庸置疑地不再适用于今日的印度,但是其在历史过程中对印度法律制度的框架、特点等等多个方面已经产生的长久的、无法逆转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我所引用的印度古代法并不想单单指法律制度,更多的还应该有历史溯源。就像在研究我国法律时,我们常常会引用、回溯封建社会诸多法律文献一样,古代法律对于本国法律的发展一直给予一种文化属性。这种由文化属性造成的影响,我们无论从古今哪个角度都无法说清楚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在这个角度讲,我更愿意相信印度人能发挥足够的主观能动性,使其法律制度乃至社会继续进步、完善、发展。
印度现行的普通法主要来自英国法律体系,缘由简明:英国殖民统治期间带入印度。普通法是印度的主要法律体系,适用于整个国家,包含了民事、刑事和商业法律等方面。印度的普通法依据司法判例、立法和行政行为形成,通常,法院会参照过去的判例和先例,来确定案件的判决及判决的适用范围。正是因为印度的裁判文书被广泛应用符合案例法是普通法系重要一环的特点,以及印度宪法中明确规定归纳和解释法律的权利属于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也符合普通法系特点,印度也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
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印度法律受到英国法律观念、制度和观念的影响。英国殖民者除了在印度建立等级司法制度、程序主义和先例司法制度外,还通过翻译古代法律文本、整合当地习惯法、引入衡平法原则等方式对印度法律进行了改革和扩充。在立法过程中,通过东印度公司制定法规和法律委员会的编纂运动,促进了法律的发展。与此同时,印度形成了现代法律职业,法律教育得到了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印度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但这种“传统-现代观”的叙事受到了“多元文化观”叙事的挑战。
《印度刑法典》是英美法系法典化的成功先例,也是法律移植的经典范例。在立法历史背景角度,这部刑法典是大英帝国对印度殖民统治进行改革的产物,深受19世纪英国刑法改革的影响。起草和实施方面,法律顾问和法律委员会是刑法法典化的主要设计者和实施者。《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首先是实现了印度刑法的统一,其次还促进了印度刑事司法的统一,从而推动了印度刑法的现代化。从内容、形式和特征上来看,刑法典以英国刑法为基础,吸收了当时英国刑法改革的成果,如死刑罪名数量的大幅减少和边沁的编纂原则为指导,从而体现了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近代刑法改革的理性、世俗和公共性特征。在立法修改和刑法发展的方面,刑法立法修改的模式以刑法(法典)修改为主,以单行法规的立法为辅。160年来,印度刑法的发展呈现出三种趋势,一是殖民化与非殖民化,二是宪法化与反宪法化,三是法律的法典化与再法典化。因此,探讨印度刑法现代化的经验和特点,也能为中国刑法的法典化和现代化提供有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