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天涯和梦里,你都在 第184章 草寇与冠军(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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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司法认定寻衅滋事罪时,应结合具体案情和寻衅滋事罪
的基本性质进行合理界定。
2. 寻衅滋事罪罪名司法认定相关研究分析
第一,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主要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方式、手段、时间、地点、危害结
果判断。在进行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时需要对行为人实
施行为方式、手段进行认定,一般来说,行为人实施行为方
式、手段主要表现为主观态度,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主观
态度会直接影响到造成危害的结果,因此,在认定行为人的
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情节时,应先对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手段和
方式进行认定,例如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是否采用暴力、威
胁、使用武器等。在司法认定中还需要对行为人实施行为的
时间和地点进行认定,一般来说寻衅滋事行为容易扰乱社会
公共秩序,因此,在界定相关行为时,需要判断寻衅滋事行
为时的时间和地点是否达到严重危害的标准,例如在人口密
集的商场进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相比于人口稀少的便利店所
造成的危害要大很多。最关键的内容就是界定行为人实施行
为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例如在寻衅滋事过程中,是否造
成人员受伤、死亡,是否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等。因此,在寻
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中,应当从多个角度全面分析行为人的
违法犯罪行为,并对其进行司法认定,从而有效维护司法的
公正性、公开性和合法性。
第二,寻衅滋事罪与其他易混淆罪名司法认定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在司法认定时,容易与抢劫罪、聚众斗殴罪等罪
混淆,因此在司法认定时,需要注意与这些罪的区别。强拿
硬要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与故
意伤害罪,辱骂他人型的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任意占用型
的寻衅滋事罪与聚众哄抢罪,起哄闹事型的寻衅滋事罪与聚
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网络型的寻衅滋事罪与诽谤罪等,
这些罪与罪的区别在实践中给办案机关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如果按照教科书的答案,理论上看似头头是道,但在千奇百
怪的司法实践中却显得软弱无力,很不可行。
因此,在界定这些罪的时候,要能起到指导司法实践操
作作用还必须有立法上的规范。还是要从源头上消解寻衅滋
事这个“小口袋罪”的属性,根据不同的犯罪表现归类于
不同的罪名中。无法归入的,分两种情况,情节轻微的纳入
《治安管理处罚法》管理范畴,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
重的,采取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其纳入其他个罪中。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罪在进行司法认定时,不能采取单
一的理论进行界定,需要结合侵犯客体论、因果论、主观论
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在进行衅滋事罪司法认定时需要对
行为人实施行为方式、手段、时间、地点、危害结果进行综
合判断,且在司法认定过程中,要明确区分容易产生混淆的
罪名,提高司法公正、公平、公开性,使司法尊严得到有效
维护。如果能把寻衅滋事罪这个“小口袋罪”分开,更细化
地归入不同性质的其他相关罪名里,会减少更多定性方面的
争议,增强寻衅滋事罪认定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托娅.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实证研究[d].内蒙古大学硕士论文,
2019.
[2]曹瑞刚,曹丽丹.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
2019(9).
[3]陈抚娟.以刑释罪视角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路径探析[d].南昌大学硕士论
文,2019.
(责任编辑:林丽华)
所谓寻衅滋事罪,指的是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
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威者在公共场所起哄
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虽然我国法律已经明
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但是仍然存在相应的问题,在司
法实践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分歧,基于此,本文就对此
进行深入探讨。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寻衅滋事罪有四种方式,即
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
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
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从规定可知,寻衅滋
事罪是为了更为有效地保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定。
更深入地讲,“随意殴打他人”是为了有效保障个人安
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则是为了保障公民
的行动自由,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
物”则是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在公共场所
起哄闹事”则是保障公民在公共场合从事活动的自由
与安全。深入分析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可知,该犯
罪为故意犯罪,对社会秩序有非常大的危害,或者存在
容许这种结果出现的心态。与此同时,寻衅滋事罪具
备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发泄不良情绪等动
机,哗众取宠,引起他人的注意。根据《关于办理寻衅
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
《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解释》
) 第 1 条和第 2 条的规定,
行为人具备流氓动机( 如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
横等) 的,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 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
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也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只要
达到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标准,因婚恋、家庭、邻里、
债务等纠纷引发的与流氓动机毫无联系的主观状态驱
使的行为,也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从这一点来看,判
定是否为寻衅滋事罪的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社会秩序
法益。
三、当前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 一) 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存在不足
对于寻衅滋事罪来说,其在界定时,罪状中存在着
“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等概
念,而对这些概念分析可知,这些概念的包容性非常
强,在司法实践应用中存在一定的空间,这给司法界定
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在司法实践中,破坏社会秩
的基本性质进行合理界定。
2. 寻衅滋事罪罪名司法认定相关研究分析
第一,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主要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方式、手段、时间、地点、危害结
果判断。在进行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时需要对行为人实
施行为方式、手段进行认定,一般来说,行为人实施行为方
式、手段主要表现为主观态度,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主观
态度会直接影响到造成危害的结果,因此,在认定行为人的
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情节时,应先对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手段和
方式进行认定,例如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是否采用暴力、威
胁、使用武器等。在司法认定中还需要对行为人实施行为的
时间和地点进行认定,一般来说寻衅滋事行为容易扰乱社会
公共秩序,因此,在界定相关行为时,需要判断寻衅滋事行
为时的时间和地点是否达到严重危害的标准,例如在人口密
集的商场进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相比于人口稀少的便利店所
造成的危害要大很多。最关键的内容就是界定行为人实施行
为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例如在寻衅滋事过程中,是否造
成人员受伤、死亡,是否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等。因此,在寻
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中,应当从多个角度全面分析行为人的
违法犯罪行为,并对其进行司法认定,从而有效维护司法的
公正性、公开性和合法性。
第二,寻衅滋事罪与其他易混淆罪名司法认定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在司法认定时,容易与抢劫罪、聚众斗殴罪等罪
混淆,因此在司法认定时,需要注意与这些罪的区别。强拿
硬要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与故
意伤害罪,辱骂他人型的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任意占用型
的寻衅滋事罪与聚众哄抢罪,起哄闹事型的寻衅滋事罪与聚
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网络型的寻衅滋事罪与诽谤罪等,
这些罪与罪的区别在实践中给办案机关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如果按照教科书的答案,理论上看似头头是道,但在千奇百
怪的司法实践中却显得软弱无力,很不可行。
因此,在界定这些罪的时候,要能起到指导司法实践操
作作用还必须有立法上的规范。还是要从源头上消解寻衅滋
事这个“小口袋罪”的属性,根据不同的犯罪表现归类于
不同的罪名中。无法归入的,分两种情况,情节轻微的纳入
《治安管理处罚法》管理范畴,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
重的,采取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其纳入其他个罪中。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罪在进行司法认定时,不能采取单
一的理论进行界定,需要结合侵犯客体论、因果论、主观论
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在进行衅滋事罪司法认定时需要对
行为人实施行为方式、手段、时间、地点、危害结果进行综
合判断,且在司法认定过程中,要明确区分容易产生混淆的
罪名,提高司法公正、公平、公开性,使司法尊严得到有效
维护。如果能把寻衅滋事罪这个“小口袋罪”分开,更细化
地归入不同性质的其他相关罪名里,会减少更多定性方面的
争议,增强寻衅滋事罪认定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托娅.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实证研究[d].内蒙古大学硕士论文,
2019.
[2]曹瑞刚,曹丽丹.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
2019(9).
[3]陈抚娟.以刑释罪视角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路径探析[d].南昌大学硕士论
文,2019.
(责任编辑:林丽华)
所谓寻衅滋事罪,指的是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
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威者在公共场所起哄
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虽然我国法律已经明
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但是仍然存在相应的问题,在司
法实践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分歧,基于此,本文就对此
进行深入探讨。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寻衅滋事罪有四种方式,即
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
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
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从规定可知,寻衅滋
事罪是为了更为有效地保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定。
更深入地讲,“随意殴打他人”是为了有效保障个人安
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则是为了保障公民
的行动自由,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
物”则是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在公共场所
起哄闹事”则是保障公民在公共场合从事活动的自由
与安全。深入分析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可知,该犯
罪为故意犯罪,对社会秩序有非常大的危害,或者存在
容许这种结果出现的心态。与此同时,寻衅滋事罪具
备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发泄不良情绪等动
机,哗众取宠,引起他人的注意。根据《关于办理寻衅
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
《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解释》
) 第 1 条和第 2 条的规定,
行为人具备流氓动机( 如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
横等) 的,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 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
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也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只要
达到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标准,因婚恋、家庭、邻里、
债务等纠纷引发的与流氓动机毫无联系的主观状态驱
使的行为,也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从这一点来看,判
定是否为寻衅滋事罪的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社会秩序
法益。
三、当前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 一) 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存在不足
对于寻衅滋事罪来说,其在界定时,罪状中存在着
“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等概
念,而对这些概念分析可知,这些概念的包容性非常
强,在司法实践应用中存在一定的空间,这给司法界定
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在司法实践中,破坏社会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