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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暗战 第163章 法律问题

    我一个人默默地坐在办公室里,手上拿着调查得来的柴玉的个人资料,这也仅仅是极其简单的资料,并不全面,但我看了好几遍,总算是发现其中存在两个很大的疑点:一个是她在m国经历了四年的留学生活后,在某跨国公司工作了两年,本以为她应该在这样的大公司大展宏图,她却选择了回国,至于什么原因,不得而知;第二个疑点,是她在东南某市又工作了两年后,却因故辞职,因何原因离职,也是不得而知,随后她就到宁都的银州市自己创业。

    既然技术鉴定的结果一时得不到,我决定先从第一个疑点入手,调查她放弃大好前程毅然回国的原因。或许可以通过她曾经的同事或者朋友了解情况。

    几经周折,我找到了她在跨国公司时期的一位好友;她的这位曾经的好友目前也在银州市某事业单位工作,从她那里得知,柴玉在国外的工作其实并不顺利,她遭受到了一些不公平待遇和职场霸凌。但从我与她的谈话过程来看,这位女士似乎不愿意过多的谈论她与柴玉之间的情谊,甚至在我临走前她说了一句让我吃惊的话,她说,她们二人之间已经有好长时间没有什么联系了,我忍不住问了一句,你们的关系为什么会发展到这样的局面呢?结果她说了一句:道不同,不相为谋。随后,她又补充了一句,柴玉在m国那家公司工作时,我们都羡慕她有那么好的待遇,应该好好干下去的,却不知怎么就回国了;与柴玉熟悉的朋友都不问她归回的原因,即使问了,柴玉也是不做回答。

    这让我更加好奇,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柴玉宁愿放弃一切优厚的待遇,也要回国。我感觉自己离真相越来越近了。我对柴玉的这位前好友所作出的结论,表示了怀疑,起码是半信半疑。

    没办法,这事还得继续查下去,这就自然而然地进入了第二个疑点。我来到柴玉之前工作的城市,通过各种关系,终于联系上了她在那家公司的另一位男同事。从这位男同事口中,我得知了更多关于柴玉在公司遭遇的事情。

    原来,柴玉的直属上级经常将自己的工作推给她,还时常在公开场合贬低她的工作成果。不仅如此,同部门的其他同事也孤立她,甚至在背后恶意中伤她。这让柴玉感到身心俱疲,最终选择了离开。听完这些,使我不得不对柴玉的遭遇深感同情,同时也更加坚定了要查清真相的决心。

    在返回银州的飞机上,我陷入了沉思。费了这么大的劲,怎么查来查去,却查到了一个努力工作,屡屡被上司排斥打击的好青年呢?这样的结果,实在是出人意料。然而,这也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职场上的竞争和人际关系的复杂,往往会让优秀的人才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而作为一名反特工作人员,我的职责就是要查清真相,在切实维护国家的利益前提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无论这个案子的结果如何,我都要坚持自己的信念,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的线索;如果最后能够确认柴玉是一个好人,那也算是还了她一个清白。

    从两个疑点开始的调查,目前的结论出乎我的意料之外,只是这个结论却不能让我信服。因为,我感觉他们提供的素材都是道听途说;我想到应该把柴玉原来所在公司的老板了解点情况,只因此人生意失败后游走他乡而不知所踪。

    我回到办公室,坐下还没抽完一支烟,公安厅技术鉴定中心打来了电话,他们说鉴定结果出来了,请我过去一趟。

    我迫不及待地问道:“先告诉我鉴定结果吧!”

    鉴定中心的人在电话里说:“经过认真比对,我们认为你从嫌疑人家中拿来的沙土残留物与你从山上提取的沙土,两者在十七项化学含量上的吻合度达到了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

    我欣喜地说道:“那不就是说完全相同吗!”

    他说道:“可以这么说。”

    听他这样说,我顿时来了精神,立刻赶到了鉴定中心,拿到了详细的鉴定报告。鉴定中心的这位警官对这份鉴定报告上的各项内容,给我作了详细的解释;这份鉴定报告显示,两处沙土的成分几乎一模一样,这意味着嫌疑人柴玉与山上的两起杀人案件有着密切的关联。

    案件终于有了重大的突破,我既感到兴奋不已,同时又有些心情沉重;之所以兴奋,是因为经过这么长时间的调查,终于有所收获;而之所以感到心情沉重,是因为张昭厅长和赵志强二人都不在;我毕竟是第一次搞这样的调查,下步怎么做,心里确实没底;目前这种情况,只有找李中华商量了。

    我就这样心事重重地回到办公室,一边思考着下一步的行动,一边整理着准备向李中华汇报此案的有关材料。

    当我来到李中华的办公室门口推门进去的时候,他看到我进来,有些疲惫的脸上显出不解的表情。

    这也难怪,由于在工作上我与李中华接触不多,所以我很少到他的办公室来;但现在张昭厅长既然指定由他临时负责我们的工作,那我必须及时向他汇报我的工作进展情况。

    李中华问明我的来意后,就很爽快地指了指他办公桌对面的沙发,笑着说请到沙发上坐下说话。

    我一落座,就点上了一支烟,简明扼要地把柴玉涉案的相关情况讲述了一番,最关键的一点在于,我问他,如果各项证据都指向了柴玉就是马志军死亡的凶手,我能否逮捕她!

    没想到,李中华听到我提出的逮捕人犯的请求后,禁不住笑了起来,但他很快就收回了笑容,说道:“老王啊,尽管你是咱们省人大的处级领导,属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按道理来讲,你们对常见的法律问题应该是非常清楚的,但是,看来你在遇到具体法律问题时,还是有点陌生啊!”

    听到他这番明显带有嘲讽的话,我立即意识到我可能被他抓住小辫子了,就感觉到脸上火辣辣的难受。

    他可能也觉得刚才的话有些不妥,连忙对我道歉:“啊!老王,我决不是嘲笑你!绝对没有那个意思!我想说的是,你们省人大的职责主要是在宏观上进行法律监督,机关的同志毕竟不搞这些具体的刑事方面的业务工作,生疏些完全是可以理解的。”

    我还没说话,他接着对我科普道:“逮捕,是刑事诉讼环节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如果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的,必须满足逮捕的条件,并且需要报批准机关审批同意。那么,逮捕是哪个部门批准的呢?这项权力是属于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据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

    他对我讲解到这里,我早先学过的那些法律知识也又回到了脑子里来了,猛然间明白过来,类似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应该先适用拘留措施;刚想要接过他的话,他却不给我机会,接着说道:“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我想,李中华也是想利用这个机会把今后可能遇到的问题早点提出来,免得将来闹出笑话;从这点上来说,他对我作出的长篇大论也是有必要的。

    李中华说到这里,打量着我的表情,看我有何反应。

    我有些羞怯地说道:“感谢李大处长不厌其烦地对我讲解这些法律知识,我想知道下步怎么做了!”

    他听了我的话,很认真地问道:“老王,那你说说,下步该怎么做?”

    我不假思索地说道:“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柴玉参与了杀人,那咱们就可以对她先予拘留,然后进行审问。”

    他点点头,说道:“事儿就这么个事儿,但是咱们必须注意,在程序上一定要做扎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