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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生命” ⑹ “行为”能力与身体特征间的关系(三)

    我们知道当前河马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是需要长时间的生活在水中的,如果在陆地的时间过长,对当前河马所具备的“生命”现象是有伤害的。

    在陆地与水中这两个不同的生存环境中,当前河马可以通过自己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直接控制下的“行为”能力自由的移动,这就意味着当前河马这种“生命”现象个体可以通过主动的移动,选择适宜其生存和发展的生存环境。

    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命”领域与生存环境中,当前河马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是具备了陆地“生命”现象的身体特征的。例如强壮的躯体,四肢等这些身体器官都有陆地“生命”现象的特征。

    当其移动到陆地上时,它的躯体可以抵抗大部分比其廋小的其他肉食类“生命”现象个体的攻击;四肢可以让其同其他大部分陆地“生命”现象个体一样自由的移动等等。可是谁又能想到,以当前河马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身躯,四肢,是可以在水中自由的游弋的。这种与其他大部分陆地“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上的差异,决定了当前河马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的身体特征。当前河马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是没有汗腺的,其所具备的身体特征与其他大部分陆地“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身体特征的区别,正是由当前河马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在不同的生存环境中所发挥的不同“行为”作用所造成的。

    同时具备了陆地移动与水中移动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能力,决定了当前河马这种“生命”现象个体也同时具备了具有陆地“生命”现象与水中“生命”现象特点的身体特征。

    在一个阶段内,由于“生命”领域及其生存环境的相对稳定或静止,当前河马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的身体特征不会产生较大的改变。但在动态的“生命”领域及其生存环境中,当前河马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阶段性发展,将会改变当前河马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在当前发展阶段所具备的身体特征,就如当前河马通过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转变对自己身体所发挥的“行为”作用,同时具备了具有陆地“生命”现象与水中“生命”现象特点的身体特征是一样的。

    以这个例子,我们可以了解到,各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与其所具备的身体特征是相对应的。如果“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发生了转变,那么其所具备的身体特征也会随之发生改变。

    ⑵“生命”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决定其身体特征的发展变化。

    “生命”领域内,在众多以“行为”能力所建立的互动式信息交换的基础上,“行为”能力是不同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各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互动式信息交换的依据。“行为”能力如果在不同生存环境,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主动或被动的互动式信息交换的作用下发生了转变,与之相对应的是其所具备的身体特征也会随之发生改变。

    在这个基础上,低级“生命”现象会逐步的向高级“生命”现象进行演化。各种“行为”能力被不同的“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同时也决定了各种“行为”能力存在于各种“生命”领域及生存环境内。

    所以我们在探索动态的“生命”领域时,如果以“行为”能力为依据,可以使我们探索到目前尚未被当前“人类”所认知的、以身体特征为探索依据的其他不同“生命”现象。

    ⑶“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与其所具备的身体特征的相似程度决定不同的“生命”族群

    我在前面阐述过各种“生命”现象中存在的族群现象,我这里就不重复了。以“行为”能力为依据所划分的族群现象,可以使我们更加细致化的认知“生命”现象的差异性。

    本章到此就暂时告一段落了,第二章我将向各位阐述:“生命”领域中,“生命”现象与非”生命”现象共生共存的规则和秩序,敬请各位关注和支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