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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生命” 第19章 不同“生命”现象存在与发展的规则

    ⑴?规则一:共生共存

    在“生命”领域内,“共生”并不只是简单的表示:各种“生命”现象的繁衍生息,而表示的是具体的“生命”现象个体是“生命”领域中“生命”现象与非“生命”现象间相互“行为”作用的产物。这就是说,“生命”领域内的“生命”现象个体所体现的是“生命”现象与非“生命”现象间的相互“行为”作用。通过该“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与其他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建立了互动式的信息交换,得到其他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的辨识与和认可。如果没有建立或者是其“行为”并没有得到其他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的互动式信息反馈,则属于非“生命”现象。

    我在前面就说过,“生命”现象与非“生命”现象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在“生命”领域内,“共存”意味着在不同的生存环境内无论是“生命””现象还是非“生命”现象彼此间都会存在着互相影响、制约的“行为”作用。

    通过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对其所认知的那些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的探索,分析出其他“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对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的存在与发展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所以“共存共生”是“生命”领域中各种“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存在与发展的一种普遍现象。只要当前“人类”承认自己归属于“生命”领域的范畴,那么无论当前“人类”喜欢与否,我们都得承认其他不同“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对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间存在着的实质影响,并且无论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上对其他不同“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的态度是认可还是排斥,都无法改变其对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所处的生存环境所发挥的“行为”作用及影响,这就是“生命”领域的一种规则。

    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就是在这个规则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具有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所特性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并一直延续、发展至今。

    无论是在“东方”文明还是“西方”文明,在对那些其他不同“生命”现象的记录中,我们都可以察觉得到,即使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对其他不同“生命”现象也是存在着认可与排斥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而形成这种态度的主要原因并不完全是由于其他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会对当时“人类”所具备的“生命”现象造成什么直接或间接的危害。

    如果在其他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对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并没有造成什么实质危害的情况下,那么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对其他不同“生命”现象的认可或排斥的态度只能是出自于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上的认知,也就是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对外界的阶段性认知。换句话说,就是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在不同发展阶段内,对其生存环境中其他不同“生命”现象的存在是有着不同的态度的。而造成不同态度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彼此间“行为”能力上的直接相互作用,也许是彼此间“行为”能力上的间接相互作用。

    辨别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对其他不同“生命”现象的认可与排斥态度,可以使我们探索到“生命”领域中各种“生命”现象存在与发展的规则。

    下面,我将对各位阐述,具体某个“生命”现象个体对其他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认知与辨别。

    ①?不同“生命”现象个体间对彼此直接“行为”的辨别

    ②?不同“生命”现象个体间对彼此间接“行为”的辨别

    ③?辨别直接“行为”能力的积累和发展

    ④?辨别间接“行为”能力的积累和发展

    ⑤?主观意识上对不同直接“行为”的辨别

    ⑥?主观意识上对不同间接“行为”的辨别

    ⑧主观意识上辨别不同直接“行为”能力的积累和发展

    ⑨主观意识上辨别不同间接“行为”能力的积累和发展

    在“生命”领域内,低级“生命”现象向高级“生命”现象演化的过程中,必然要经过一个由非主观意识能力直接控制下的“行为”能力所体现出来的“生命”现象逐渐演化至非主观意识能力与主观意识能力协调控制下的“行为”能力所体现出来的“生命”现象的过程。

    所以“生命”现象就是这样,看似一字之差,但在“生命”现象差异性上却存在着天壤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