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书看 > “人类”“生命” > ① 直接“行为”的辨别(二)

“人类”“生命” ① 直接“行为”的辨别(二)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啄木鸟,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各位并不陌生,具备主观意识能力,但还没有达到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的程度,属于高级“生命”现象范畴内的“生命”现象。树木,尚未具备主观意识能力,无法主动的移动或主动的通过自己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与其他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建立互动式的信息交换,属于低级“生命”现象范畴内的“生命”现象。这两种“生命”现象个体之间对彼此直接“行为”的辨别是怎么样个情况呢?

    啄木鸟这个名称就是根据该“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啄食树木上虫子的“行为”而得来的,该“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啄食虫子的“行为”能力对树木的“存在与发展是有维护和促进作用的。具备啄食树木上虫子的“行为”能力是其所具备的诸多“行为”能力中的一种。

    但是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中,啄木鸟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还不能通过树木的“生命”现象直接辨别出其对啄木鸟啄食虫子的“行为”是认可还是排斥的,所以需要在动态的“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中去探索这两种“生命”现象个体间对彼此直接“行为”辨别的依据。

    在动态的“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内,啄木鸟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是可以在森林中发现隐藏在树木身体里的虫子的,而这个发现虫子的过程并不是啄木鸟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逐一对树木进行检验的结果。对于啄木鸟和树木这两种“生命”现象个体,彼此间存在着互相的直接“行为”作用,但在两者之间还存在虫子这种“生命”现象,所以这种环境就归属于动态的“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的范畴。啄木鸟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啄食虫子的“行为”是不会出现在“生命”状态良好的树木上的。

    所以通过啄木鸟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对不同树木的选择,啄食虫子“行为”对树木所发挥的“行为”作用,以此为依据来证实树木对啄木鸟啄食其身上虫子的直接“行为”是认可而不是排斥的。

    我并不是说啄木鸟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可以挽救到了“生命”现象末期的树木,而是通过啄食虫子的“行为”对这两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发挥的“行为”作用,各自主动或被动的存在着对该“行为”的辨别。

    “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对直接“行为”作用的辨别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各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都具备了辨别直接“行为”作用的能力,这就体现了“生命”领域中“共生共存”的这一规则。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对直接“行为”的辨别,并不是由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及其“行为”能力所作用的情况下才产生的,也不会在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及其“行为”能力作用下而改变。

    所以说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及其“行为”能力是在“生命”领域内规则下所产生的,而这种规也将会长期的影响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及其“行为”能力的发展。

    希望对本书感兴趣的读者可以通过更多的观察去探索那些尚未被了解到的“生命”领域的其他规则。

    欢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