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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与减 第18章 “生命”领域中的规则与秩序

    在本书第一章对我所获知的“生命”领域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其内存在着的“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也进行了一定的举例叙述。在“生命”领域内,各种“生命”现象与非“生命”现象彼此间存在的“行为”作用是繁琐而复杂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生命”领域内的“生命”现象与非“生命”现象的状态是混乱的,拥挤的。相反,在“生命”领域内,“生命”现象与非“生命”现象各有其存在与发展的规则和秩序。如果我们把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对外界的认知看作是“智慧”的话,那么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的“智慧”也只不过是对“生命”领域内规则与秩序的探索和证实。

    在“生命”领域内,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与其“智慧”是对应的,两者间是相互作用,共同形成且发展的。很显然,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在当前发展阶段与其所积累的成果~“智慧”,还不足以称之为“生命”领域的规则与秩序。

    试问一下,如果“生命”领域没有规则与秩序,还会有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吗?还有通过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的发展和积累而形成的当前“人类”文明吗?

    混乱代表的是无秩序、无规则的转移与改变。如果“生命”现象不存在阶段性发展,那么该“生命”现象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就不会产生积累。没有“行为”能力的积累,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也就无从谈起了。

    事实证明,在“生命”领域内处于某个稳定发展阶段的“生命”现象告诉我们,无论各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是否具备了各自的主观意识能力,也会在“生命”领域内按其规则和秩序不断的演化。

    根据我的获知,“生命”领域内的规则和秩序是决定着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上的认知,,也就是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对其生存环境的认知,并通过对“生命”领域内规则和秩序的探索为基础,而逐渐积累形成当前“人类”的“智慧”。

    如果把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视为“智慧生命”的话,那么对于尚处于发展阶段的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而言,那么更为高级的“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的发展和积累成果又被称之为什么?

    我对当前“人类”社会的法治和信仰没有任何亵渎的意思,只是想去探索、了解“生命”领域。

    前面说了那么多,那么神秘的“生命”领域中规则与秩序又是什么呢?与当前“人类”的“智慧”又有什么关系和作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