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与减 ④ 辨别间接“行为”能力的积累和发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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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观察,经常会有新的当前角马族群成员将当前角马族群原有的首领击败的现象发生,成为新的角马族群的首领,但这并不意味着当前角马族群的每个成员对原有的角马族群首领的挑战都会赢得胜利。
当前角马这种“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间争斗的时候,采用的方式是通过其头部的角进行相互的顶撞,这就对当前角马头部角的发育和当前角马的身体力量以及身体的平衡能力提出了要求。所以当前角马个体间的争斗,主要是从这三个方面进行的。在一种争斗方式中,三个方面发挥作用也就意味着三个“行为”能力在同时发挥着作用。而争斗的结果也就是三种“行为”能力协调作用下的结果,单一的以头部角的坚硬程度或者是身体的强壮程度以及身体的平衡能力中的某一种“行为”能力都不可能赢得争斗。这也就是说,当前角马这种“生命”现象的个体间在用其头部的角相互顶撞的时候,其身体的力量发挥与身体的平衡能力是同时发挥作用的。
在当前角马个体间相互争斗的过程中,两角马相接触的不同瞬间,这三个方面的“行为”能力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在角马头部的角相互顶撞的瞬间,当角马头部的角所发挥的作用为直接“行为”作用,身体力量和身体相对平衡所发挥的则为间接“行为”作用;当角马头部的角相抵触在一起,两个角马相互角力的时候,身体力量发挥直接“行为”作用,头部的角和身体相对平衡则发挥间接“行为”作用;当两角马主动或被动的将头部的角分隔开来,身体相对平衡能力发挥直接“行为”作用,其余两方面则发挥间接“行为”作用。
通过当前角马在争斗过程中的不同瞬间,当前角马所具备的这三方面的“行为”能力在直接“行为”能力与间接“行为”能力间转换,而造成直接“行为”能力与间接“行为”能力转换的原因并不完全由角马所具备的主观意识做决定的。也就是说,直接“行为”能力与间接“行为”能力在其“生命”现象中的转变,并不完全是由该“生命”现象所具备的主观意识所决定。
在动态的“生命”领域内,其他具备了一种以上“行为”能力的不同“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直接“行为”能力与间接“行为”能力的转换过程也是同理。这也是“生命”领域中的另一种规则。
在动态“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中的这种规则之下,具备了一种以上“行为”能力的不同“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在其生存环境中,直接“行为”能力与间接“行为”能力间的转换,使不同“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在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积累和发展上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其所具备的直接“行为”能力与间接“行为”能力也在其有限的“生命”现象周期内处于不同的积累和发展阶段。
无论两个当前角马的争斗结果如何,我们都可以从其争斗的过程中,了解到在动态“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内,其所具备的间接“行为”能力上辨别的积累和发展
与此同时,还可以用另外的一种方式,来证实当前角马所具备的间接“行为”能力上辨别的积累和发展。
b?通过角马族群以外,生长到一定阶段的角马对该角马族群的首领的争斗过程,所体现出来的间接“行为”能力上辨别的积累和发展。
在当前的发展阶段,两个角马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不会存在较大的差异。我们只能通过具备了相对差异较大的“行为”能力的角马的争斗,来体现当前不同角马族群间,所具备的间接“行为”能力上辨别的积累和发展。
两个角马的争斗过程我就不再重复了,争斗的结果就是“行为”能力的积累和发展的程度决定了当前角马族群的首领。
如果是原有角马族群的首领获得了争斗的胜利,那说明该角马族群在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积累和发展上是较为高级些的。
如果是角马族群外的角马获得了争斗的胜利,那说明该角马族群在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积累和发展上是较为低级些的。
通过两个不同角马族群间,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积累和发展上的对比,我们就可以了解到两个不同角马族群间,角马成员所具备的间接“行为”能力上辨别的积累和发展了,从而了解不同角马族群的发展状况了。
当前角马这种“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间争斗的时候,采用的方式是通过其头部的角进行相互的顶撞,这就对当前角马头部角的发育和当前角马的身体力量以及身体的平衡能力提出了要求。所以当前角马个体间的争斗,主要是从这三个方面进行的。在一种争斗方式中,三个方面发挥作用也就意味着三个“行为”能力在同时发挥着作用。而争斗的结果也就是三种“行为”能力协调作用下的结果,单一的以头部角的坚硬程度或者是身体的强壮程度以及身体的平衡能力中的某一种“行为”能力都不可能赢得争斗。这也就是说,当前角马这种“生命”现象的个体间在用其头部的角相互顶撞的时候,其身体的力量发挥与身体的平衡能力是同时发挥作用的。
在当前角马个体间相互争斗的过程中,两角马相接触的不同瞬间,这三个方面的“行为”能力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在角马头部的角相互顶撞的瞬间,当角马头部的角所发挥的作用为直接“行为”作用,身体力量和身体相对平衡所发挥的则为间接“行为”作用;当角马头部的角相抵触在一起,两个角马相互角力的时候,身体力量发挥直接“行为”作用,头部的角和身体相对平衡则发挥间接“行为”作用;当两角马主动或被动的将头部的角分隔开来,身体相对平衡能力发挥直接“行为”作用,其余两方面则发挥间接“行为”作用。
通过当前角马在争斗过程中的不同瞬间,当前角马所具备的这三方面的“行为”能力在直接“行为”能力与间接“行为”能力间转换,而造成直接“行为”能力与间接“行为”能力转换的原因并不完全由角马所具备的主观意识做决定的。也就是说,直接“行为”能力与间接“行为”能力在其“生命”现象中的转变,并不完全是由该“生命”现象所具备的主观意识所决定。
在动态的“生命”领域内,其他具备了一种以上“行为”能力的不同“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直接“行为”能力与间接“行为”能力的转换过程也是同理。这也是“生命”领域中的另一种规则。
在动态“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中的这种规则之下,具备了一种以上“行为”能力的不同“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在其生存环境中,直接“行为”能力与间接“行为”能力间的转换,使不同“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在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积累和发展上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其所具备的直接“行为”能力与间接“行为”能力也在其有限的“生命”现象周期内处于不同的积累和发展阶段。
无论两个当前角马的争斗结果如何,我们都可以从其争斗的过程中,了解到在动态“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内,其所具备的间接“行为”能力上辨别的积累和发展
与此同时,还可以用另外的一种方式,来证实当前角马所具备的间接“行为”能力上辨别的积累和发展。
b?通过角马族群以外,生长到一定阶段的角马对该角马族群的首领的争斗过程,所体现出来的间接“行为”能力上辨别的积累和发展。
在当前的发展阶段,两个角马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不会存在较大的差异。我们只能通过具备了相对差异较大的“行为”能力的角马的争斗,来体现当前不同角马族群间,所具备的间接“行为”能力上辨别的积累和发展。
两个角马的争斗过程我就不再重复了,争斗的结果就是“行为”能力的积累和发展的程度决定了当前角马族群的首领。
如果是原有角马族群的首领获得了争斗的胜利,那说明该角马族群在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积累和发展上是较为高级些的。
如果是角马族群外的角马获得了争斗的胜利,那说明该角马族群在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积累和发展上是较为低级些的。
通过两个不同角马族群间,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积累和发展上的对比,我们就可以了解到两个不同角马族群间,角马成员所具备的间接“行为”能力上辨别的积累和发展了,从而了解不同角马族群的发展状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