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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与减 ③-3/2 主观意识能力的中期阶段 上(一)

    ③-3/2具备移动“行为”能力的高级“生命”现象个体与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存在的非“生命”现象间的相互“行为”作用(标题有字数限制,请谅解)

    在“生命”领域内,不同生存环境内存在的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具备了主动移动的“行为”能力,标志着该生存环境内存在的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可以通过各自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主动的与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作用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产生维持其“生命”现象该生存环境内的发展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中的相互“行为”作用。简单的理解就是,高级“生命”现象个体在其所具备的有限“生命”现象周期内,其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与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所产生的相互作用是相对稳定的。在这个条件下,才决定不同生存环境内存在的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生命”现象特征在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的发展是出于相对稳定状态中的,并通过其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有限“生命”现象周期所体现了出来。也就是决定高级“生命”现象个体在其有限的“生命”现象周期内,其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生命”现象特征的转变发展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的必要条件,就是其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与其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所产生的相互作用在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是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的。

    这就体现了“生命”领域内存在的各种“生命”现象存在发展的规则与秩序,同时也是对“生命”领域内存在的各种“生命”现象由低级“生命”现象向高级“生命”现象演化过程中发展的约束。

    这个世界不同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在其个体或群体产生了各自的主观意识能力之后所形成的主动移动“行为”能力在上述“生命”领域内的规则与秩序的约束下,其所具备的主动移动“行为”能力的作用范围,也就是可以达到的范围,是由其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生命”现象特征在其有限“生命”现象周期内处于相对稳定的发展状态所决定的。简单的理解就是,具备了主动移动“行为”能力的高级“生命”现象个体,在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的作用下,其主动移动的范围在其有限“生命”现象周期内是相对稳定的。

    在不同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具备了主观意识能力开始,直至其具备了主动移动“行为”能力,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发展是在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进行的,那么也就需要从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在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所产生的主动移动“行为”能力开始进行探索和分析。

    下面,我首先简单的将这个发展过程向各位进行阐述。

    在“生命”领域内,当一个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存在的“生命”现象在其个体或群体的主观意识能力形成之后,该“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则由低级“生命”现象范畴进入高级“生命”现象的范畴。同时,在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的作用下,该“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在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的发展进入了另一个发展阶段。当该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具备了主观意识能力的“生命”现象个体,也就是高级“生命”现象个体,在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的作用下,其可以通过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主动的与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产生相互作用,并在此基础上随着该“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增加与发展,使其产生了主动移动的“行为”能力。

    当高级“生命”现象个体具备了主动移动“行为”能力之后,也就意味着该“生命”现象个体可以在其生存环境内通过主动移动的方式,改变该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并与之产生相互作用。

    在该生存环境内存在的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有限“生命”现象周期内,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是处于相对稳定或静止状态的。而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存在的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在不同季节的影响作用下处于一种规律性的变化当中,这对其该生存环境内存在的“生命”现象而言也是一种相对稳定或静止状态的“行为”作用。

    所以,在该生存环境内存在的高级“生命”现象个体,其所具备的主动移动“行为”能力一方面体现了该“生命”现象个体在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的作用下可以在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主动的选择适宜其生存发展的的生存区域,对此也可以理解为主动的选择适宜生存发展的“行为”作用条件。而另一方面则体现了该“生命”现象个体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的发展转变,这种转变就是由该“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直接控制下的“行为”能力与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存在的“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间的相互“行为”作用所导致的,也就是该高级“生命”现象个体在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直接控制下的各种“行为”能力主动改造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的“行为”作用所导致的。

    如果将“生命”领域内存在的不同“生命”现象主动或被动的由低级“生命”现象演化至高级“生命”现象这一过程分为两个发展阶段,那么“生命”现象在低级“生命”现象范畴内的发展为一个阶段,在高级“生命”现象范畴内的发展为另一个阶段。该“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则为这两个发展阶段的区分标准;如果将各种“生命”现象在高级“生命”现象范畴内的发展过程分内若干个阶段,那么由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动移动“行为”能力在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的作用范围,或者理解为可以达到的范围为不同阶段的区分标准。

    很显然,对于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而言,其虽然进入了高级“生命”现象范畴,但在高级“生命”现象范畴内的发展阶段依旧处于该范畴内的初期,并由现阶段绝大部分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只可以在这个世界自然环境中的陆地生存环境中主动的移动、生存与发展所体现了出来。

    所以,在“生命”领域内,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动移动“行为”能力,在其所具备的有限“生命”现象周期内是与该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其他“行为”能力之间是存在着协调发展,彼此制约关系的。作为“生命”领域内存在的各种“生命”现象中的一种,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在“生命”领域内存在的规则与秩序的约束之下,其发展过程也必将经历这个阶段。那么对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具备了主动移动“行为”能力的条件下在高级“生命”现象范畴内不同发展阶段的探索和分析,不但可以为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起源的观点发挥彼此印证的作用,同时也可以对其在这个世界的不同生存环境内所建立的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一个连续的认知与辨别过程。简单的理解就是,将当前“人类”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形成与发展相连接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