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前女友婚礼,现场逮捕新郎官 第1161章 相信我,我真不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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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张超所说,当时因为他对王丽丽动手动脚的,所以把对方给惹怒了。
“上回我跟他姑本来要成事儿了,要不是他搁那块唧唧歪歪的,我们至于走到今天嘛,根本不至于,我那天就摸了他两把,也没想着干啥其实。”
碰!
王兆凯一拍桌子:“你刚刚说对他有想法,现在又说没干啥,到底想不想干啥”
“没……没想干啥……”
“没想干啥,你对他动手动脚的干啥”
“就是……”张超支支吾吾,“其实……其实当时也就是那一个想法一个念头的脑子过了一下,我也具体也没干啥呀,我虽然把他杀了,但是我对他确实没干啥。”
“继续说!”
“是是是……”
根据张超所说,当天晚上他对王丽丽动手动脚之后把对方给惹毛了,紧接着王丽丽就到厕所里边拿出了他清理血迹用的那柄拖把。
“那是从厕所里面拿出来的拖把那么脏他就往我身上招呼,我当时一下子就着急了,伸手夺下拖把之后就把他一下子摁到了沙发上,然后就掐着她脖子。”
张超继续说当时杀人的经过。
“其实我当时一点都没用力,我就想把它控制住,他要是没有那个意思,我就直接走了。”
“结果王丽丽跟我说赶快把它放开,否则的话就告我强奸。”
“我一听这不行,我啥也没干,你就告我强奸啥。意思,于是我就想强迫他放弃,手上的劲就大了一下,我就跟他说,我说你要敢告我强奸我就把你掐死。咱俩今天这事就到此为止她不干。”
接下来张超仔细的说了当时两个人发生冲突的过程。
“我掐他的时候其实没有用太大的力,他自己应该知道我没有想杀他的意思,然后他就用腿蹬我。一脚就踹在我裤裆上了,唉,把我疼的,当时我当时火一下子就上来了,手上就用了点力打了她两个巴掌。”
结果根据张超所说,他打了王丽丽两个巴掌之后,对方的反抗更加剧烈,甚至要挠他抓他,还反手打了张超一个巴掌。
当时张超就在气头上,手上就逐渐加大力气。
“他一边踢我一边还说要告我,要让警察把我抓起来,我当时就越听越生气,我啥也没干你就要告我,那咱俩今天谁也别出去。”
“后来不知道多长时间之后我就发现他就不动了,也不踢了也不打了也。不骂了,然后我一松开手的时候一看鼻息就发现王丽丽死了没有气儿了当时。”
张超摊开手:“警察同志你们一定得相信我,我说的全都是真的,当时真的是她非要告我,然后又踹了我裤裆给我弄疼了,我不是故意要掐死她的。”
王兆凯皱眉。
说实话,张超和王丽丽发生冲突的这个过程现在是没有办法证明的,也没有办法进行还原。
如果当时张超没有把王丽丽掐死,后边没有清理现场,那么根据现场的足迹,拖把的位置,尸体的位置等等一些方面的细节还是可以还原当时现场发生的痕迹的。
但是张超把当时他留下的所有痕迹包括指纹还有足迹全部都抹除掉了,这就导致现场的情况根本没有办法进行复原。
而案发现场又没有第3个人在,也没有监控录相录像当时的情况,所以张超怎么说是没有办法进行佐证的。
而这种情况下,张超从逻辑上来讲,肯定是会向着自己有利的方向来说。
比如他说王丽丽是剧烈反抗,把他弄疼了,他才失手杀死了对方。
但是两个人具体发生冲突的过程是不是张超所描绘的那样,这个就不得而知。
按照张超现在所说,张超是因为对王丽丽动手动脚摸了他腿两下,结果就把王丽丽给惹毛了,两个人发生了冲突。
然后王丽丽拿厕所里的拖把撵走他,他没走,他把拖把杆拿下之后掐住了对方的脖子。
然后因为对方剧烈的反抗,而且不断的踢他,甚至是打他的耳光拍打他,所以导致张超的情绪越发激烈,手上的劲也越来越大,然后失手把对方给掐死了。
但是换一种说法,有没有可能是张超想要对王丽丽意图不轨
也就是说张超想要侵犯王丽丽两个人在这个张超侵犯王丽丽的过程当中,张超把王丽的脖子给掐住了。
同时威胁对方,如果不发生关系就把他掐死,但是王丽丽的反抗很激烈,最终导致王丽丽死亡也有这种可能。
而且张超是多次进攻的老油条,怎么说对自己有利他很清楚,而且这种人想要从审讯语言的逻辑上判断出对方说了谎,实际上是比较困难的。
而类似于这种审讯的过程,其实并不是量刑的主要标准。
无论对于王兆凯来说,还是对于后期审判的法官来说,对于张超量刑的主要标准是看他的主观犯罪行为是否特别恶意。
如果当时张超真的是失手杀死了王丽丽,那么如果在杀死王丽丽之后,张超立即打电话报警自首,这个过程就算是具有自首情节。
这是肯定可以获得从宽判罚的这种情况。
如果是这种情况下的话,那么张超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基本上就没有了,绝大概率是死刑缓期执行。
如果对方认罪态度良好,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明是他失手杀死了王丽丽,那么很有可能会被判为无期徒刑。
这就涉及到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是故意杀人两种不同犯罪行为的判罚了。
至于张超这种杀完人之后又把尸体肢解的,那么就是属于主观犯罪意图饥饿,而且逃跑的意图非常明显。
所以关于张超的具体杀人经过王兆凯这边并没有过多的纠正,也并没有过多的深究,因为不论对方怎么说。这对张超后面的判罚并没有太多的意义。
除非张超能够提供极有力的证明,比如说当时两人发生冲突的视频可以显示。除它具有小的过错,而主要错误方全都在王丽丽如此一来才能对后面的判罚产生一些影响。
“上回我跟他姑本来要成事儿了,要不是他搁那块唧唧歪歪的,我们至于走到今天嘛,根本不至于,我那天就摸了他两把,也没想着干啥其实。”
碰!
王兆凯一拍桌子:“你刚刚说对他有想法,现在又说没干啥,到底想不想干啥”
“没……没想干啥……”
“没想干啥,你对他动手动脚的干啥”
“就是……”张超支支吾吾,“其实……其实当时也就是那一个想法一个念头的脑子过了一下,我也具体也没干啥呀,我虽然把他杀了,但是我对他确实没干啥。”
“继续说!”
“是是是……”
根据张超所说,当天晚上他对王丽丽动手动脚之后把对方给惹毛了,紧接着王丽丽就到厕所里边拿出了他清理血迹用的那柄拖把。
“那是从厕所里面拿出来的拖把那么脏他就往我身上招呼,我当时一下子就着急了,伸手夺下拖把之后就把他一下子摁到了沙发上,然后就掐着她脖子。”
张超继续说当时杀人的经过。
“其实我当时一点都没用力,我就想把它控制住,他要是没有那个意思,我就直接走了。”
“结果王丽丽跟我说赶快把它放开,否则的话就告我强奸。”
“我一听这不行,我啥也没干,你就告我强奸啥。意思,于是我就想强迫他放弃,手上的劲就大了一下,我就跟他说,我说你要敢告我强奸我就把你掐死。咱俩今天这事就到此为止她不干。”
接下来张超仔细的说了当时两个人发生冲突的过程。
“我掐他的时候其实没有用太大的力,他自己应该知道我没有想杀他的意思,然后他就用腿蹬我。一脚就踹在我裤裆上了,唉,把我疼的,当时我当时火一下子就上来了,手上就用了点力打了她两个巴掌。”
结果根据张超所说,他打了王丽丽两个巴掌之后,对方的反抗更加剧烈,甚至要挠他抓他,还反手打了张超一个巴掌。
当时张超就在气头上,手上就逐渐加大力气。
“他一边踢我一边还说要告我,要让警察把我抓起来,我当时就越听越生气,我啥也没干你就要告我,那咱俩今天谁也别出去。”
“后来不知道多长时间之后我就发现他就不动了,也不踢了也不打了也。不骂了,然后我一松开手的时候一看鼻息就发现王丽丽死了没有气儿了当时。”
张超摊开手:“警察同志你们一定得相信我,我说的全都是真的,当时真的是她非要告我,然后又踹了我裤裆给我弄疼了,我不是故意要掐死她的。”
王兆凯皱眉。
说实话,张超和王丽丽发生冲突的这个过程现在是没有办法证明的,也没有办法进行还原。
如果当时张超没有把王丽丽掐死,后边没有清理现场,那么根据现场的足迹,拖把的位置,尸体的位置等等一些方面的细节还是可以还原当时现场发生的痕迹的。
但是张超把当时他留下的所有痕迹包括指纹还有足迹全部都抹除掉了,这就导致现场的情况根本没有办法进行复原。
而案发现场又没有第3个人在,也没有监控录相录像当时的情况,所以张超怎么说是没有办法进行佐证的。
而这种情况下,张超从逻辑上来讲,肯定是会向着自己有利的方向来说。
比如他说王丽丽是剧烈反抗,把他弄疼了,他才失手杀死了对方。
但是两个人具体发生冲突的过程是不是张超所描绘的那样,这个就不得而知。
按照张超现在所说,张超是因为对王丽丽动手动脚摸了他腿两下,结果就把王丽丽给惹毛了,两个人发生了冲突。
然后王丽丽拿厕所里的拖把撵走他,他没走,他把拖把杆拿下之后掐住了对方的脖子。
然后因为对方剧烈的反抗,而且不断的踢他,甚至是打他的耳光拍打他,所以导致张超的情绪越发激烈,手上的劲也越来越大,然后失手把对方给掐死了。
但是换一种说法,有没有可能是张超想要对王丽丽意图不轨
也就是说张超想要侵犯王丽丽两个人在这个张超侵犯王丽丽的过程当中,张超把王丽的脖子给掐住了。
同时威胁对方,如果不发生关系就把他掐死,但是王丽丽的反抗很激烈,最终导致王丽丽死亡也有这种可能。
而且张超是多次进攻的老油条,怎么说对自己有利他很清楚,而且这种人想要从审讯语言的逻辑上判断出对方说了谎,实际上是比较困难的。
而类似于这种审讯的过程,其实并不是量刑的主要标准。
无论对于王兆凯来说,还是对于后期审判的法官来说,对于张超量刑的主要标准是看他的主观犯罪行为是否特别恶意。
如果当时张超真的是失手杀死了王丽丽,那么如果在杀死王丽丽之后,张超立即打电话报警自首,这个过程就算是具有自首情节。
这是肯定可以获得从宽判罚的这种情况。
如果是这种情况下的话,那么张超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基本上就没有了,绝大概率是死刑缓期执行。
如果对方认罪态度良好,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明是他失手杀死了王丽丽,那么很有可能会被判为无期徒刑。
这就涉及到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是故意杀人两种不同犯罪行为的判罚了。
至于张超这种杀完人之后又把尸体肢解的,那么就是属于主观犯罪意图饥饿,而且逃跑的意图非常明显。
所以关于张超的具体杀人经过王兆凯这边并没有过多的纠正,也并没有过多的深究,因为不论对方怎么说。这对张超后面的判罚并没有太多的意义。
除非张超能够提供极有力的证明,比如说当时两人发生冲突的视频可以显示。除它具有小的过错,而主要错误方全都在王丽丽如此一来才能对后面的判罚产生一些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