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激战1860 第478章 专业防空
按照国防军的计划,到1936年两艘“晨风II”级战列舰建成入役后,海军将保有十艘主力舰,总的标准排水量为37万吨。
这个规模虽然在世界海军界中不是最大的,但在整体质量方面却绝对是最高的。
1936年也是列强在华盛顿会议上签署的《关于限制海军军备条约》,以及伦敦会议的《限制和削减海军军备条约》,有效期截止的年份。
华夏方面认为,届时无论各国间是否还有后续的军控条约出台,国防军的主力舰规模都能在有效的扞卫国家安全的同时,成为与别国博弈的重要筹码。
当然除了主力舰以外,其他舰种的发展也是极其重要的,更何况这些舰型在“华日战争”中都发挥出了超越以往的作用。
其中尤以航空母舰表现出的价值最为抢眼,国防军海军也由此把航母编队在舰队中的地位,上升到与主力舰编队等同乃至更高的水准。
然而在战争过后,国防军海军的阵中却只剩下一大一小两艘航空母舰,对于如此重要的舰种,补充新舰的迫切性甚至比主力舰还要高上许多。
根据华盛顿条约的有关约定,华夏航母的吨位配额为108,000吨,去除两艘现役战舰后,目前余下可造新舰的吨位尚有76,700吨。
根据实战中得到的宝贵经验,国防军毫不犹豫的决定,把这些剩余吨位全部用于建造较大型的航空母舰。
于是,在“昆仑山”级航母的设计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改进后,国防军很快就推出了新舰的方案,并立刻安排了建造工作。
该级航空母舰共建造了四艘,分别为“太行山”号、“长白山”号、“大别山”和“昆仑山II”号,四舰于1936年底之前全部完工。
“太行山”级航空母舰的标准排水量为19,300吨,虽然体型略小于“昆仑山”级,但改良后的设计让该级舰可以装载数量不少于后者的飞机,从而具备相同的战斗力。
动力系统方面则有所降低,设计航速为31.5节,装甲带的最大厚度为85毫米,甲板装甲的最大厚度为65毫米。
武器系统为六座双联装1933年型40倍径130毫米两用炮,六座双联装1933年型60倍径57毫米高射炮,以及十二座双联装1925年型70倍径37毫米高射炮。
除了大型战舰,国防军在巡洋舰和驱逐舰方面,因为在“华日战争”中遭遇了较大的损失,而需要进行更多的补充。
其中有两艘重巡洋在战斗中沉没,战后剩余的战舰数量为十四艘,依照伦敦条约的标准,尚有11,700吨的吨位可以用来补充新舰。
轻巡洋舰的战损情况要更大一些,再加上战后计划退役的,还余有十二艘性能令人满意的旧舰,按照条约的配额则可再造50,000吨新舰。
国防军在战争中损失最大的,就当属驱逐舰了,不过好在随着战前便已开建的“天吴II”级和“当康”级陆续完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空缺。
随着海军又淘汰了一批性能不济的舰只,到1933年时驱逐舰在整体上维持着七十四艘的规模,总排水量也接近了伦敦海军条约中华夏份额的上限。
但是,这样的装备数量却远不能满足国防军在轻型舰只上的需求,更不想再发生战争中那种因战舰数量不足,而在任务派遣中捉襟见肘的窘况。
另外,由于条约对吨位的限制,致使条约型巡洋舰和驱逐舰在排水量设有上限的情况下,为了塞进更多的装备而造成性能上存在诸多缺点,反过来又影响到舰只的生存性和战斗力的发挥。
关于这一点,国防军在战争中已深有体会,也为广大海军官兵所诟病。
再加之在海战理念上的转变,华夏海军决定停止发展条约限定下的重巡洋舰,转而将注意力放在了更适合编入全新的混合型舰队中的轻巡洋舰身上。
同时华夏还以法、意等国的轻型舰只不接受条约限制为借口,坚决的冲破了条约份额的束缚,开始建造数量更多且更为大型化的驱逐舰。
依照上述思路,国防军相继设计建造了一大批与传统舰只风格迥异的轻型战舰。
在这批战舰当中体型最大的,为十艘“重庆”级轻巡洋舰,其设计基础是为了更好的搭载新式的防空火炮,以为舰队提供强劲的专业防空火力。
十舰分别被命名为,“重庆”号、“宜昌”号、“襄阳”号、“荆州”号、“洛阳”号、“汉中”号、“大同”号、“平阳”号、“凉州”号和“肃州”号,在1936年至1938年间陆续完工。
“重庆”级的标准排水量为6,900吨,设计航速33节,拥有最大厚度为65毫米的侧舷装甲带,水平装甲的最大厚度为50毫米。
舰上配置的武器包括,六座双联装1933年型40倍径130毫米两用炮,四座双联装1933年型60倍径57毫米高射炮,八座双联装1925年型70倍径37毫米高射炮,以及两座三联装533毫米鱼雷发射管。
若说对于十艘“重庆”级巡洋舰的建造,华夏可以解释为挪用了重巡洋舰的吨位配额,故而让本国轻巡洋舰的总排水量超出了条约限制。
但在新型驱逐舰的建设方面,国防军则彻底违背了条约的规定,而且全部采用了更为大型化的设计。
新的驱逐舰一共分为两个级别,每个级别都建造了数十艘之多,而且两型战舰皆十分重视防空和反潜作战的能力。
其中体型较大的,为二十四艘“陵鱼”级驱逐舰,标准排水量达到2,480吨,设计航速35节。
武器配置为四座双联装1928年型55倍径100毫米两用炮,六座双联装1925年型70倍径37毫米高射炮,一座五联装533毫米鱼雷发射管,以及深水炸弹投放装置。
三十四艘“灵猫II”级驱逐舰的体型要相对小一些,标准排水量为2,120吨,设计航速37节。
舰上装有五门单装1933年型40倍径130毫米两用炮,六座双联装1925年型70倍径37毫米高射炮。
鱼雷武器为两座四联装533毫米鱼雷发射管,另外还装有深水炸弹和水雷的投放装置。
国防军新驱逐舰的建造,引起了其他海军强国的不满,相关议题也被拿到了1935年的新一轮海军裁军会议之上,成为了各方争吵的焦点之一。
这个规模虽然在世界海军界中不是最大的,但在整体质量方面却绝对是最高的。
1936年也是列强在华盛顿会议上签署的《关于限制海军军备条约》,以及伦敦会议的《限制和削减海军军备条约》,有效期截止的年份。
华夏方面认为,届时无论各国间是否还有后续的军控条约出台,国防军的主力舰规模都能在有效的扞卫国家安全的同时,成为与别国博弈的重要筹码。
当然除了主力舰以外,其他舰种的发展也是极其重要的,更何况这些舰型在“华日战争”中都发挥出了超越以往的作用。
其中尤以航空母舰表现出的价值最为抢眼,国防军海军也由此把航母编队在舰队中的地位,上升到与主力舰编队等同乃至更高的水准。
然而在战争过后,国防军海军的阵中却只剩下一大一小两艘航空母舰,对于如此重要的舰种,补充新舰的迫切性甚至比主力舰还要高上许多。
根据华盛顿条约的有关约定,华夏航母的吨位配额为108,000吨,去除两艘现役战舰后,目前余下可造新舰的吨位尚有76,700吨。
根据实战中得到的宝贵经验,国防军毫不犹豫的决定,把这些剩余吨位全部用于建造较大型的航空母舰。
于是,在“昆仑山”级航母的设计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改进后,国防军很快就推出了新舰的方案,并立刻安排了建造工作。
该级航空母舰共建造了四艘,分别为“太行山”号、“长白山”号、“大别山”和“昆仑山II”号,四舰于1936年底之前全部完工。
“太行山”级航空母舰的标准排水量为19,300吨,虽然体型略小于“昆仑山”级,但改良后的设计让该级舰可以装载数量不少于后者的飞机,从而具备相同的战斗力。
动力系统方面则有所降低,设计航速为31.5节,装甲带的最大厚度为85毫米,甲板装甲的最大厚度为65毫米。
武器系统为六座双联装1933年型40倍径130毫米两用炮,六座双联装1933年型60倍径57毫米高射炮,以及十二座双联装1925年型70倍径37毫米高射炮。
除了大型战舰,国防军在巡洋舰和驱逐舰方面,因为在“华日战争”中遭遇了较大的损失,而需要进行更多的补充。
其中有两艘重巡洋在战斗中沉没,战后剩余的战舰数量为十四艘,依照伦敦条约的标准,尚有11,700吨的吨位可以用来补充新舰。
轻巡洋舰的战损情况要更大一些,再加上战后计划退役的,还余有十二艘性能令人满意的旧舰,按照条约的配额则可再造50,000吨新舰。
国防军在战争中损失最大的,就当属驱逐舰了,不过好在随着战前便已开建的“天吴II”级和“当康”级陆续完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空缺。
随着海军又淘汰了一批性能不济的舰只,到1933年时驱逐舰在整体上维持着七十四艘的规模,总排水量也接近了伦敦海军条约中华夏份额的上限。
但是,这样的装备数量却远不能满足国防军在轻型舰只上的需求,更不想再发生战争中那种因战舰数量不足,而在任务派遣中捉襟见肘的窘况。
另外,由于条约对吨位的限制,致使条约型巡洋舰和驱逐舰在排水量设有上限的情况下,为了塞进更多的装备而造成性能上存在诸多缺点,反过来又影响到舰只的生存性和战斗力的发挥。
关于这一点,国防军在战争中已深有体会,也为广大海军官兵所诟病。
再加之在海战理念上的转变,华夏海军决定停止发展条约限定下的重巡洋舰,转而将注意力放在了更适合编入全新的混合型舰队中的轻巡洋舰身上。
同时华夏还以法、意等国的轻型舰只不接受条约限制为借口,坚决的冲破了条约份额的束缚,开始建造数量更多且更为大型化的驱逐舰。
依照上述思路,国防军相继设计建造了一大批与传统舰只风格迥异的轻型战舰。
在这批战舰当中体型最大的,为十艘“重庆”级轻巡洋舰,其设计基础是为了更好的搭载新式的防空火炮,以为舰队提供强劲的专业防空火力。
十舰分别被命名为,“重庆”号、“宜昌”号、“襄阳”号、“荆州”号、“洛阳”号、“汉中”号、“大同”号、“平阳”号、“凉州”号和“肃州”号,在1936年至1938年间陆续完工。
“重庆”级的标准排水量为6,900吨,设计航速33节,拥有最大厚度为65毫米的侧舷装甲带,水平装甲的最大厚度为50毫米。
舰上配置的武器包括,六座双联装1933年型40倍径130毫米两用炮,四座双联装1933年型60倍径57毫米高射炮,八座双联装1925年型70倍径37毫米高射炮,以及两座三联装533毫米鱼雷发射管。
若说对于十艘“重庆”级巡洋舰的建造,华夏可以解释为挪用了重巡洋舰的吨位配额,故而让本国轻巡洋舰的总排水量超出了条约限制。
但在新型驱逐舰的建设方面,国防军则彻底违背了条约的规定,而且全部采用了更为大型化的设计。
新的驱逐舰一共分为两个级别,每个级别都建造了数十艘之多,而且两型战舰皆十分重视防空和反潜作战的能力。
其中体型较大的,为二十四艘“陵鱼”级驱逐舰,标准排水量达到2,480吨,设计航速35节。
武器配置为四座双联装1928年型55倍径100毫米两用炮,六座双联装1925年型70倍径37毫米高射炮,一座五联装533毫米鱼雷发射管,以及深水炸弹投放装置。
三十四艘“灵猫II”级驱逐舰的体型要相对小一些,标准排水量为2,120吨,设计航速37节。
舰上装有五门单装1933年型40倍径130毫米两用炮,六座双联装1925年型70倍径37毫米高射炮。
鱼雷武器为两座四联装533毫米鱼雷发射管,另外还装有深水炸弹和水雷的投放装置。
国防军新驱逐舰的建造,引起了其他海军强国的不满,相关议题也被拿到了1935年的新一轮海军裁军会议之上,成为了各方争吵的焦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