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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生命” ⑥ 主观意识上对不同间接“行为”的辨别(一)

    在“生命”领域,对于具备了一种以上“行为”能力的某个具体的“生命”现象个体而言,在其的生存环境内,作用于其“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是多样的,同时也是变化的。与作用于其“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相互作用的,相对应的该“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也是不同的。

    在不同的生存环境内,作用于某个具体“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不同作用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其他不同“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在各自所具备的,由主观意识所直接控制下的直接“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则来自于其他不同“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在各自所具备的,非主观意识所直接控制下的间接“行为”能力或者是非“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对其所发挥的作用。在这样的生存条件下,具备了一种以上“行为”能力且具备了主观意识能力的各种“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会在其所处的生存环境内,主动或被动的与作用于其“生命”现象上的各种作用发生相互作用的“行为”接触。

    在“生命”领域中存在的各种“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在彼此间互动式信息交换的基础上,才可以得到其他不同“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的辨别和认可。很明显,这种互动式的辨别与认可的过程,具备了主观意识的“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拥有更为灵活的主动性。于此同时,具备了一种以上“行为”能力的“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在其所具备的直接“行为”能力发挥作用的同时,其所具备的间接“行为”能力也在发挥着作用。虽然,其所具备的间接“行为”能力并不完全是由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所控制或者说无需该“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来控制,但这并不影响其所具备的间接“行为”能力在其生存环境内维系其“生命”现象特征上起到的作用。

    不同“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在其生存环境内,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基础上,由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所直接控制下的某种直接“行为”能力与作用于其“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间发生相互影响的接触外,其所具备的其他“行为”能力则会以间接“行为”的方式,主动或被动的与作用于其“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发生相互影响的接触以维系其当前发展阶段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

    在“生命”领域存在的具备了一种以上“行为”能力,并且具备了主观意识能力的各种“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间,各自对其他不同的“生命”现象特征有怎样的辨别呢?或者说,在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基础上,对其他不同“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又有怎样的预判呢?

    下面,我向各位阐述,主观意识上对不同间接“行为”的辨别。

    a?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中,具备了主观意识能力的“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对作用于其“生命”现象上的其他不同间接“行为”的辨别和预判。

    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内,具备了一种以上“行为”能力的“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在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基础上,拥有了相对稳定的,有限的“生命”现象周期,同时也拥有了相对稳定的“生命”现象特征或可以理解为身体特征。

    我在前面阐述过,“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相对稳定的,有限的“生命”现象周期,是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在发展过程中某个发展阶段的体现。在这个发展阶段内,该“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会在其生存环境内,在其他不同“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的“行为”作用下,以不断转变的方式发展着。

    但“行为”能力这种不断转变的发展方式并没有或较大的改变其现阶段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正是源自于其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以协调的发展方式,共存且不断发展结果,这也就意味着其所具备的直接“行为”能力和间接“行为”能力在其有限的“生命”显现周期和“生命”现象特征内,是相互作用,协调发展的。只有在该“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不同“行为”能力相互作用且协调发展的条件下,该“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及有限的“生命”现象周期才会相对的稳定下来。

    在这个观点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通过对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命”领域中存在的各种“生命”现象,各自所具备的身体特征和其有限的“生命”现象周期与相对应的,其所具备的间接“行为”能力和直接“行为”能力间可以相互的印证。

    通过我刚才的阐述,使各位对“生命”领域中存在的具备了一种“行为”能力以上的“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在各自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基础上,对其所具备的间接“行为”能力和直接“行为”能力相对应的“生命”现象特征和有限“生命”现象周期间的关系有所了解。但这里,我主要对各位阐述的是,各种“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对某个具体“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间接“行为”能力及与间接“行为”能力相对应的“生命”现象特征或者说身体特征的辨别或预判。

    下面,我举例说明一下。

    在这个世界自然环境中生存的变色龙这种“生命”现象。当前发展阶段的变色龙这种“生命”现象具备了主观意识能力,属于高级“生命”现象的范畴,同时其还具备了身体变色的“行为”能力。这种身体变色的“行为”能力在其生存环境内,会在其“生命”现象受到了其他“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的“行为”作用下而改变其身体颜色,以达到隐身的目的。

    下面,我向各位阐述,当前发展阶段变色龙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身体变色的“行为”能力以及与该“行为”能力相对应的“生命”现象特征间的关系。其他不同“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在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基础上对变色龙所具备的这种身体变色的间接“行为”的辨别和预判。

    (a)?在变色龙的生存环境内,当其他“生命”现象或者非“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持续保持相对的静止状态时,对变色龙所具备的“生命”现象所发挥作用,导致变色龙的身体变色的“生命”现象。与此同时,其他具备了主观意识能力的“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对变色龙所具备的这种间接“行为”能力的辨别和预判。

    当变色龙这种“生命”现象的个体在其生存环境内,持续保持身体相对静止的状态,其身体的颜色是与周边的情景相融合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变色龙所具备的身体变色的“行为”能力是对周边环境各种因素的简单复制。

    这也就是说,在变色龙的生存环境中,当其身体周边的“生命”现象或者非“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在持续保持相对的静止状态时,不同“生命”现象或者非“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对变色龙具备的“生命”现象所发挥的“行为”作用和范围是不同的,并且通过该变色龙的身体颜色变化表现了出来。与此同时,变色龙的肢体也会随着其“生命”现象所受到各种“行为”作用做出相应的“行为”以达到与周边环境更加融合的形态。

    如果说变色龙支配其肢体的“行为”是受到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直接控制下的直接“行为”能力,那么其身体在其生存环境内,在不同“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的个体或群体的“行为”作用下,相对应的身体变色的“行为”则并不是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所直接控制的间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