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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生命” ⑴ 规则二:生命”现象特征的转变

    “生命”领域各种生存环境中存在的不同“生命”现象个体,在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基础上,对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发挥“行为”作用的其他“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是相对的。这也就是说,由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而体现出来的某个具体的“生命”现象个体,在其有限的“生命”现象周期内,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决定着对其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各种“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的认知与辨别。

    基与前面我对“生命”领域所阐述的内容,各位就可以对现阶段已被当前“人类”所认知或尚未被认知的各种“生命”现象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有以下几点了解。

    ①?在已被当前“人类”所认知的或尚未认知的各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是可以通过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间的差异来划分的。这种由“生命”现象特征差异区分不同“生命”现象的方法与通过“行为”能力差异区分不同“生命”现象的方法是可以彼此相互印证的。所以本节既是对“生命”领域中存在的各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的阐述,也是对前面阐述过的以不同“行为”能力所体现的“生命”现象的一种印证。

    ②与某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相对应的是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的不断发展决定着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的不断发展。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发展的速度和方式是存在差异的,但是其所具备“生命”现象特征在较长的一个阶段内却是是相对稳定的。

    这是由于其“生命”现象特征虽然是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所体现出来的,但某个具体的“生命”现象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发展将会对整个“生命”领域发挥作用,而该“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身体特征的发展则对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命”领域发挥作用。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不同“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在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基础上,主动或被动的与对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发挥作用的各种“行为”产生相互作用,在彼此“行为”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各种“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则主动或被动的不断转变,发展。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主动或被动的发展,决定了各种“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主动或被动的处于由低级“生命”现象向高级“生命”现象演化的过程中。这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演化过程,也是“行为”能力的发展过程。在这个动态的演化过程中,无论各种“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是否可以辨别或认知到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各种“行为”对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都将发挥作用,并不由“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发展而改变。所以,在“生命”领域内存的各种“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生命”显现都在其他“生命”现象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作用之下。

    这就意味着,在低级“生命”现象向高级“生命”现象演化的过程中,无论那种具体的“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的发展处于何种阶段,就将在其他“生命”现象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发展的作用之下,但是能否辨别与认知到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则决定于该发展阶段其所具备的的“行为”能力。

    所以对其他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的辨别与认知,则是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才会逐步的对其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对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发挥直接或间接“行为”作用的其他各种“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有所辨别与认知。

    因为对其他“生命”现象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的辨别与认知是在其现阶段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阶段性发展决定了对其他“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的辨别与认知的过程是一个相对稳定的过程。而当某个具体的“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发展到全新的阶段,对作用于其“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的辨别与认知也会相应的改变,同时对其他“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也会随之发生改变。

    所以我们就可以在这个观点上,了解到为什么当前“人类”在科技上有快速的发展,但当前“人类”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却是相对稳定的,对其他“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的辨别与认知也是相对稳定的。

    这也就是说,在当前“人类”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基础上,科技的快速发展将对整个“生命”领域内存在的各种“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发挥作用,但当前人类并不一定能够辨别或认知到存在于“生命”领域的其他“生命”现象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同理,当“生命”领域内存在的其他“生命”现象在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上的发展,会对同样存在于“生命”领域中的当前“人类”所具备的“生命”现象发挥作用,但并不一定能够辨别与认知当前“人类”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一样。

    ③?在不同的生存环境中,作用于不同“生命”现象个体上的各种“行为”与该“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间的相互作用,决定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同时,不同“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生命”特征也反映出不同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作用于“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

    因为对“生命”领域的探索是在当前阶段“人类”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也就意味着以当前“人类”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局限性,在探索“生命”领域存在的各种“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的过程中,还无法为证实“生命”领域内存在的各种“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间发展的连续性提供足够的依据,所以就需要以不同发展阶段的“生命”现象来相互印证。

    ④?在由低级“生命”现象向高级“生命”现象演化的过程中,不同的生存环境决定着演化过程中的“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而对生存环境的认知,同时也决定着当前“人类”对演化过程中各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生命”现象特征的辨别与认知。

    ⑤?生存环境逐渐的转变对存在于该生存环境内的各种“生命”现象所发挥的“行为”作用是缓和的,这就决定了处于相对稳定的生存环境内的各种“生命”现象具备了拥有相对稳定的“生命”现象特征的前提条件;生存环境快速转变对存在于该生存环境内的各种“生命”现象所发挥的作用是剧烈的,这也就决定了处于相对快速转变生存环境内的“生命”现象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的不稳定性。

    生存环境是否稳定与存在于该生存环境内的各种“生命”现象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之间是相互作用的。这也就是说,“生命”现象是可以通过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来改造生存环境,无论该生存环境是相对稳定的还是相对快速转变着的。

    ⑥?“生命”现象特征是对“生命”现象个体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体现,“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在其有限“生命”现象周期内的协调发展决定着“生命”现象特征也在其有限的“生命”现象周期内的协调发展。

    具备了上述对这些“生命”现象特征的理解,我们就可以从现有已被当前“人类”所辨别与认知的各种“生命”现象中,找到低级“生命”现象与高级“生命”现象之间的规律性发展关系。并从该关系中证实不同等级“生命”现象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之间的发展关系。并以此规律性发展关系为依据探索当前“人类”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的未来发展变化,以及复原当前“人类”曾经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

    在本节所阐述的对当前“人类”所具备的“生命”特征的探索与复原,只是从“生命”领域中存在的规则角度出发,提出探索和复原的依据。而对当前“人类”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的探索和复原,会在后面的章节有详细的描述。如果条件允许的话还可以提供一些简单的图形,以便于各位对不同发展阶段中“人类”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的认知。

    接下来,我将对各位阐述: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