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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生命” ③-3/2 主观意识能力的中期阶段 下(一)

    ⑵?山地类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在其具备了主动移动“行为”能力以后与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存在的非“生命”现象之间的相互“行为”作用

    在陆地生存环境中与平原类生存环境存在较大差异的是山地类生存环境,这是由各自所具有的地形地貌、阳光、温度、土壤、等自然条件的不同所决定的。同时也就说明了,在两个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生命”现象特征的发展是从各自具备了主动移动“行为”能力之后才无限接近起来的。

    在山地类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在其尚未形成各自主观意识能力的阶段,也就是低级“生命”现象发展阶段,与平原类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尚未具备主观意识能力的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相比,其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生命”现象特征是具有多样性的。简单的理解就是“生命”现象特征的形态繁多,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则由山地类生存环境所具有的独特自然条件所决定的。之所以对山地类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尚未具备主观意识能力的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的认知具有这样的观点,则是则是由该类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尚未具备主观意识能力的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的发展过程是与平原类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尚未具备主观意识能力的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的发展过程是同样的。这也就说明了,在“生命”领域内,不同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各种“生命”现象的发展,虽然在不同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不同相互“行为”作用下所体现出了不同的“生命”现象,但各自的发展过程还是同样的。只不过是生存条件不同、相互“行为”作用不同、所体现的“生命”现象不同罢了。

    如果通过主动移动“行为”能力对山地类生存环境与平原类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的发展进行比较,那么当山地类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动移动“行为”能力的作用范围发展到可以覆盖其整个生存环境的程度,其过程要比平原类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动移动移动“行为”能力的作用范围发展到覆盖其整个生存环境时要复杂的多,这同样也是由各自所具有的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所决定的。

    举例说明一下。

    在山区与平原两种自然环境内生活的儿童同时到了上学的年龄,但是在山区环境生活儿童的上学路上有一个水沟,而在平原环境生活儿童的上学的路上却没有。那么如果两个儿童要独立的去念书,在山区生活的儿童则需要成长到其可以独自越过那道水沟的年龄以及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而在平原环境生活的儿童则不需要。所以这两个儿童的念书过程是存在较大差异的,而造成这种差异的则是两种生存环境内存在的自然条件。

    通过上述这个例子就可以了解到,对存在于这两种生存环境内的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而言,生存环境内存在的自然条件的差异导致了两者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差异,同时也必然会使两者在各自所具备的与其“行为”能力相对应的“生命”现象特征上存在着较大差异。既是在当前发展阶段,对于尚处于发展阶段的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而言,不同生存环境内存在的该“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各自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山地类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形成其主动移动“行为”能力的初期,与平原类生存环境内存在的该“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动移动“行为”能力相似的的地方这里就不做重复的叙述了,而主要对两者间存在的差异进行阐述。

    与平原类生出环境相比较,山地类生存环境内存在的自然条件要复杂的多。这就决定了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在不同生存环境内所具备的主动移动“行为”能力的初期两者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我在前面阐述过,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在尚未具备主动移动“行为”能力的发展阶段内,其个体或群体在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的位置使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所无法决定或改变的。而在山地类生存环境内存在的自然条件的制约下,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在该类生存环境内形成主动移动“行为”能力的时期相对较晚,发展程度也相对较弱。也就是在山地类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在其主动移动“行为”能力形成的初期,在其生存环境内进行主动移动“行为”的范围或者理解为其所具备的主动移动“行为”能力的作用范围相对较小的,同时也是相对不规则的。

    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在不同生存环境内所具备的主动移动“行为”能力,是在维持其“生命”现象在各自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的发展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的条件下,获得更加适宜其生存发展的相互“行为”作用。同时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在各自生存环境内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与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所产生的相互作用,也决定了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发展。

    而在山地类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各种自然条件的约束下,使得在该类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动移动“行为”能力需要发展到更高的程度才能扩展其作用的范围。

    所以,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的文献记载的同一历史阶段中,山地类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是相对落后的,这也就决定了与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相对应的“生命”现象特征也是相对落后的。

    在“生命”领域内,如果对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进行分类,那么依据其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间的差异,是可以将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进行不同程度的划分的。简单的理解就是在“生命”领域内,对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的认知与辨别是存在着一定基础条件的,而不完全决定其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的作用。也就是说,对当前“人类”审美的认知与辨别是有基础条件并可以进行推导分析的。至于通过当前“人类”社会中流行的美容技术对其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进行的改造是否具有现实意义,那就是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的不同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发挥的作用了。

    通过上面简单的阐述,在山地类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在其主动移动“行为”能力形成的初期,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就如下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