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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与减 ⑹ “行为”能力与身体特征间的关系(一)

    “生命”领域,是由“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与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在相互作用的条件下所形成的。对于“生命”现象而言,一个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存环境是其存在并具备规律性发展的前提条件。

    只有“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具备了使其规律性发展的客观条件,才会产生“生命”现象个体的孕育,诞生,发展,转变,转移等现象;才会存在由低级“生命”现象向高级“生命”现象演化的动态过程;才会存在由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直接控制下的各种“行为”现象,并依照由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的主观意识构建其类“生命”现象专属的“生命”文明;才会在各种“行为”能力不断积累的条件下,构建了当前的“人类”社会文明。

    下面,我首先将向各位阐述,在“生命”领域内存在的“生命”现象与非“生命”现象间区分以及区分标准。

    首先,我们需要对“生命”领域中存在的各种“生命”现象与非“生命”现象有所了解和认知。

    ⑴“生命”领域中存在的“生命”现象

    我在另一本书《诡异面具·符号》中阐述过,判断某个具体的个体是否具备了“生命”的属性,是需要在该个体与其他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建立了互动式的信息交换,得到其他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的辨识与认可的。也就说,辨别某个个体是否属于“生命”现象,主要是该个体是否可以与其他个体进行互动式的信息交换,也可以理解为互动式的“行为”交换。

    这种在不同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之间,主动或被动产生相互“行为”作用所形成的互动式信息交换,以此为依据辨别与认可“生命”现象的方式只存在于“生命”领域中的“生命”现象之间,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之间是不存在任何互动式的信息交换的。

    对于某个具体的“生命”现象个体而言,在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范围内,传播出的“生命”信息是否可以得到其他“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直接或间接的信息反馈,并不是所有“生命”现象个体都可以逐一辨识的,这种现象是由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与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局限性所造成的。换句话就是说,某个具体的“生命”现象个体是否可以获得其他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的信息反馈,只存在于由其所具备主观意识能力与“行为”能力可以达到的范围或空间内,而这个范围或空间也就是这个“生命”现象个体的“生命”领域及生存环境。

    从“生命”现象发展的角度来分析,某个具体“生命”现象个体的“生命”领域及生存环境会随着该“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的主观意识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发展而改变。这是一个动态的,相互作用的动态发展过程。

    但是在某个具体“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有限“生命”现象周期内,该“生命”现象个体的“生命”领域、生存环境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之间是处于相对稳定或静止状态的。与该“生命”现象个体移动所造成的“生命”领域、生存环境的改变相对应的是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在阶段性发展的同时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的改变。这种相对应的改变,在“生命”领域中也处于相对稳定或静止状态中。

    我们既需要从“生命”现象发展的角度来认知某个具体“生命”现象个体的动态“生命”领域及其生存环境,也需要从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阶段性发展的角度来认知该“生命”现象个体的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命”领域及其生存环境。

    具备了对不同“生命”现象个体的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命”领域及其生存环境的认知,对不同“生命”现象个体的动态“生命”领域及其生存环境的认知这两个观点,我们才可以对某个具体的“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有较为全面的认知和了解。

    ①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命”领域及其生存环境中存在的“生命”现象

    在相对稳定与静止“生命”领域及其生存环境中,某个具体“生命”现象个体通过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与该“生命”领域及其生存环境中存在的其他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之间建立着直接的互动式信息交换,并对彼此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产生了“行为”作用。对那个具体的“生命”现象个体而言,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就是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命”领域及其生存环境中,与其他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建立直接的互动式信息交换所相对应的“行为”能力的体现。

    在“共生共存”的各种“生命”领域及生存环境中,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主动或被动的互动式信息交换,决定了存在于该“生命”领域及生存环境内的各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不同“行为”能力在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中协调共存与转变发展。也只有在具体的“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不同“行为”能力可以在其所具备“生命”现象中协调共存与转变发展的条件下,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才可以被其他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辨识与认可。

    所以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命”领域及生存环境中,某个具体“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是该“生命”现象个体与其他“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建立的直接信息交换所对应的“行为”能力的体现,而“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是由该“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的决定而形成的。这就意味着,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命”领域及生存环境中,“生命”现象就是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所直接控制先的“行为”能力的体现。

    对于尚未具备了主观意识能力的低级“生命”现象而言,不具备主观意识能力就意味着无法辨别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能力,并主动的与其他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建立直接的互动式信息交换,那么相对稳定与静止“生命”领域及生存环境对其而言也就不存在了。

    低级“生命”现象只存在动态的“生命”领域与生存环境中。

    我举个例子来说明。

    在我们这个世界自然环境中生存的山羊这种“生命”现象,常年生活在悬崖峭壁上的那种。

    当前山羊这种“生命”现象个体具备了主观意识能力,对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具备了一定的辨识与认知能力,这就决定了其的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命”领域;而其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则决定了其的相对稳定与静止的生存环境。

    在这个条件之下,山羊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是与其“生命”领域中存在的,对其“生命”现象产生作用的外界各种外界因素相对应的。

    当前山羊这种“生命”现象个体由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直接控制下的“行为”能力,例如攀岩、跳跃、逃避、进食等等,直接的与其“生命”领域中存在的各种外界因素建立了信息交换。当山羊通过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向外界传播其的“生命”信息,可以直接得到信息反馈的是该“生命”领域中的“生命”现象,得不到直接信息反馈的是该“生命”领域中的非“生命”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