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书看 > 加与减 > ⑹ “行为”能力与身体特征间的关系(二)

加与减 ⑹ “行为”能力与身体特征间的关系(二)

    对当前山羊这种“生命”现象个体而言,在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命”领域内,得不到直接“生命”信息反馈的外界因素,并不意味着其不属于“生命”现象的范畴。例如捕杀山羊的猛兽,在当前山羊通过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传播其“生命”信息的时候,猛兽会根据自己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需要,保持相对的静止状态。当前山羊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无法察觉或辨识到猛兽的存在,一种原因是猛兽存在于当前山羊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存环境之外,以当前山羊现阶段所具备的“行为”能力无法察觉或辨识得到;另一种原因是当前山羊在某个阶段内并没有与之建立相应的互动式信息交换,猛兽所具备的“生命”现象没有被当前山羊所辨识和认可。没有被当前山羊这种“生命”现象个体在某个阶段内所辨识和认可的“生命”现象,在当前山羊这种“生命”现象个体的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命”领域是非“生命”现象的体现,但实际上猛兽这种“生命”现象是真实存在的。

    所以,对某个具体“生命”现象个体而言,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命”领域及其生存环境中存在的各种“生命”现象个体,是建立在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彼此直接的互动式信息交换的基础上,由“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所直接控制下的“行为”能力之间,主动或被动的互相“行为”作用下的体现。

    ②动态的“生命”领域及生存环境中存在的“生命”现象

    在上述例子的基础上,就比较容易理解动态的“生命”领域及生存环境中存在的“生命”现象了。

    接着上面的例子,无论是否存在于当前山羊这种“生命”现象个体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命”领域及其生存环境中,以当前山羊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所无法辨别与认知的其他“生命”现象个体都可能是真实存在的。例如刚才提到的,保持相对静止状态的猛兽,在某个阶段内与当前山羊这种“生命”现象个体并没有建立直接的互动式信息交换的植物,土壤下开始发芽的植物种子等等。

    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命”领域及生存环境中无法被某个具体“生命”现象个体具备的“行为”能力所辨别和认可的“生命”现象,就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属于动态“生命”领域与生存环境范畴内的“生命”现象。

    ⑵“生命”领域中存在的非“生命”现象

    认知“生命”领域中存在的非“生命”现象,依旧需要从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命”领域及生存环境和动态的“生命”领域及生存环境这两个角度去探索和分析。

    “生命”现象与非“生命”现象是相对而言的。

    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的互动式信息交换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存在于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直接的互动式信息交换,这种互动式信息交换的方式主要取决于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直接控制下的“行为”能力;另一种是存在于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的间接互动式的信息交换,这种信息交换的方式则取决于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非主观意识能力直接控制下的“行为”能力。

    ①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命”领域与生存环境中的非“生命”现象

    对某个具体“生命”现象个体而言,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命”领域及生存环境中,在某个阶段内并没有与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直接控制下的“行为”能力建立直接的互动式信息交换的个体,可以简单的理解为非“生命”现象个体。

    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命”领域及生存环境中,非“生命”现象的存在有两种形式;

    一种形式是不具备“生命”属性,在“生命”领域中不存在任何的互动式信息交换;另一种形式是具备了“生命”属性,但由于某个具体“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局限性,在特定阶段内的主观意识作用下,没有通过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与其他“生命”现象个体建立直接的互动式信息交换。

    我接着上面的那个当前山羊的例子来说明。

    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命”领域及生存环境中的某个阶段内,没有与当前山羊这种“生命”现象个体通过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直接控制下的“行为”所传递的“生命”信息相对应,互动式的反馈其“生命”信息的其他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对于这个阶段的当前山羊这种“生命”现象个体而言属于非“生命”现象的范畴。例如上面提到猛兽等等。

    而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命”领域及生存环境中,不存在任何的互动式信息交换的个体或群体,也属于非“生命”现象的范畴。例如,碎石,土壤等等。

    除了那部分不存在任何互动式信息交换的个体或群体所体现的非“生命”现象,“生命”现象与非“生命”现象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命”领域及生存环境中会随着该具体“生命”现象个体的移动等“行为”而转变。所以我们不能简单的判定某个具体的个体为“生命”现象个体或非“生命”现象个体,应以“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为依据,辨别其是否在某个阶段内与该个体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互动式信息交换,来区分该个体是否属与“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范畴。

    ②动态的“生命”领域与生存环境中存在的非“生命”现象

    在上面简述的基础上,对动态的“生命”领域及生存环境中存在的非“生命”现象的理解就比较简单了。在动态的“生命”领域及生存环境中不存在任何的互动式信息交换的个体或群体,就归属于非“生命”现象的范畴。

    有了对“生命”现象与非“生命”现象的认知,对于“生命”现象与非“生命”现象的区分和区分标准也就相应的体现了出来。

    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命”领域与生存环境中,“生命”现象与非“生命”现象的区分在于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由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直接控制下的“行为”能力建立的互动式信息交换。区分的标准就是,由“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直接控制下的“行为”能力建立的互动式的信息交换。

    在动态的“生命”领域与生存环境中,生命”现象与非“生命”现象的区分在于,不同“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由“行为”能力所建立的互动式的信息交换。区分的标准就是,“行为”能力所建立的互动式的信息交换。

    具备了对不同“生命”领域与生存环境中存在的“生命”现象与非“生命”现象的认知,我们就可以通过“行为”能力对“生命”现象所发挥的作用,来了解到“行为”能力与不同“生命”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身体特征间的关系。

    ⑴“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与其所具备的身体特征是相对应的。

    “生命”领域内,任何“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身体特征,是与其在不同生存环境中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相对应的。

    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不同的“生命”现象个体在不同的生存环境中,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生存环境的转变会导致其所具备“行为”能力产生转变以及相对应的身体特征的转变。

    我举个例子来说明。

    在我们这个世界自然环境中生存的河马这种“生命”现象。当前河马这种“生命”现象个体具备了主观意识能力,属于高级“生命”现象的范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