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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与减 ② 间接“行为”的辨别

    在“生命”领域内,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的相互直接“行为”作用,是可以从不同的“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中证实的。但是存在于各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的相互直接“行为”作用之外,还存在着相互间接“行为”作用。

    既然对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的相互作用“行为”有了直接与间接的辨别,那么就需要对这两种“行为”有一个阐述,以便于各位对“生命”领域内这两种“行为”的理解。

    A?直接“行为”

    习惯上,通常会把一些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通过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主动地作用于其他“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上的“行为”作用认知为直接“行为”作用。

    但是在不同的“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中,造成各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产生互相直接“行为”作用的原因却并不只是由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及其控制直接下的“行为”能力所导致的。

    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内,除了由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及其控制直接下的“行为”能力所导致的“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的相互直接“行为”作用之外,任何使“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产生转变或移动的“行为”都可以导致“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产生相互间接“行为”作用。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在这个世界的自然环境中。秋天,微风可以使飘落的枯叶这种非“生命”现象个体吹起,并覆盖在枯叶丛中酣睡着的其他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非“生命”现象个体的身上,也就是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个体上。此时,对于酣睡着的“生命”现象个体或枯叶这种非“生命”现象个体而言,两者间产生互相的直接“行为”作用并不是由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及其所直接控制下的“行为”能力所导致的。而枯叶这种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的移动不归属于任何“生命”现象范畴内的“行为”能力。

    所以造成两个个体间产生互相直接“行为”作用的原因就是风的“行为”作用,也就是媒介的“行为”作用。这种互相直接“行为”对酣睡着的“生命”现象个体所发挥的作用是可以增加其“生命”现象的隐藏与伪装能力;对枯叶这种非“生命”现象个体所发挥的作用是可以在“生命”现象个体的移动“行为”作用下,散落至其他“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的不同“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内。

    同理,如果把与枯叶这种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产生相互直接“行为”作用的对象改为非“生命”现象个体,例如碎石、土壤等等。枯叶这种非“生命”现象与其他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的相互直接“行为”作用,可以通过当前已发掘并认知到的各种化石中取证。

    在动态的“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内,诸如此类的例子很多。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在这个世界自然环境中生存的一些杂食类的“生命”现象例如猫、狗等等。它们在食用一些植物这种低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果实的时候,可以把其食用到果实中的植物种子散播到不同的生存环境中去。待来年,植物种子在适宜的生存环境中生长。这种例子就说明了在动态“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内才可以证实到的不同“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的相互直接“行为”作用。

    在某个具体“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有限“生命”现象周期内,这种不同“生命”现象个体被动的与非“生命”现象个体间产生的互相直接“行为”作用,我会在后面的非“生命”现象章节中阐述。在这节,主要是以举例的方式向各位阐述:造成各种“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产生互相直接“行为”作用的原因是多种的。

    既然在不同的“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内,造成各种“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互相直接“行为”作用的原因很多,那么对各种“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的互相直接“行为”作用则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在不同的“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内,互相作用的直接“行为”是在一定条件下发生在“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之间,并对彼此的存在与发展产生着“行为”作用。这个一定条件内包含着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及其直接控制下的“行为”能力。

    有了对不同“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内各种“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相互直接“行为”作用的认知和理解,在此基础之上就可以理解到各种“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的相互间接“行为”作用。

    B?间接“行为”

    在不同的“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内,一定条件下间接的发生在“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之间,并对彼此的“存在与发展发挥作用的“行为”,就可以简单的理解为间接“行为”。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在这个世界的自然环境中,经常可以看到蜜蜂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采蜜的情景。当前蜜蜂这种“生命”现象属于具备了主观意识能力的高级“生命”现象,而花朵这种“生命”现象则属于尚未具备主观意识能力的低级“生命”现象。当前蜜蜂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在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的作用下,是出于食用的目的而进行采集花蜜的“行为”,而分泌花蜜则属于花朵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一种“行为”能力。当前蜜蜂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通过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及其直接控制下的“行为”能力与花朵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分泌花蜜这种非主观意识能力直接控制下的“行为”能力产生相互“行为”作用,并影响彼此的存在与发展,该“行为”属于直接“行为”作用的范畴。但是当前蜜蜂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在采集花蜜的同时,也会把花粉带到其他不同的花朵这种“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上,从而有助于该类“生命”现象的繁衍与生息。携带花粉并不出自于当前蜜蜂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也就是说携带花粉的“行为”并不是当前蜜蜂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采集花蜜的初衷。那么这种具有依附性的,与直接“行为”同时存在并发生的“行为”,就属于不同“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的相互间接“行为”作用了。

    在对不同“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内各种“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互相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作用的认知和理解。下面,我向各位阐述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对彼此间接“行为”的辨别。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内,辨别各种“行为”的能力是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诸多“行为”能力中的一种;在动态的“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内,也可以证实到低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对不同“行为”作用的辨别。

    所以,如果探索和分析某种具体“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辨别各种“行为”的能力,就需要从不同的“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中进行。

    接着上面的例子,当前蜜蜂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在采集花蜜的同时,可以通过携带花粉到不同的花朵这种“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上,帮助其繁衍生息。如果花朵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在当前蜜蜂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的“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中存在的越多,对当前蜜蜂这种“生命”现象所发挥的作用就越大,就可以为当前蜜蜂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提供更加适宜的生存和发展条件。所以,这种相互的间接“行为”作用对两者所具备的“生命”现象都有积极的维系和促进作用。

    这种例子就属于动态“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内对各种“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存在的相互间接“行为”作用的证实。

    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内,也存在着不同“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间发挥相互作用的间接“行为”。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在这个世界的自然环境中,一部分“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在洗浴之后,通过在土地上做出的各种“行为”让其身上重新沾满泥土,例如大象等。洗浴可以使这些“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保持其身体的健康,而重新沾满泥土则可以防止一些蚊虫类“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的侵扰。在当前大象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主动的使其身体沾满泥土的同时,也会把泥土中的一些“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携带到不同的生存环境中去,例如小虫子、植物的种子等等。这就可以使一些“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被动的散播到更大的范围内。生存环境的扩大,无论是对“生命”现象还是非“生命”现象来说,都是有益的,并且在其所具备的有限“生命”现象周期内,对双方的“生命”现象都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像这样的例子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通过我在上面的阐述,可以使各位对“生命”领域中存在的规则有所了解,其并不会随着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及其控制直接下的“行为”能力的转变和发展而改变,这对于其他不同的“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而言也是一样。

    随着下面章节对“生命”领域内存在规则的深入阐述,既需要认知到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的存在与发展是建立在“生命”领域内的规则上的,并且不由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及其直接控制下的“行为”能力所决定、改变;也同时需要认知到在当前“人类”所获知的其他不同“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生存与发展的条件也是相同的。当前“人类”通过积极探索“生命”领域并协调的改造其生存环境是可以促进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的发展速度快于其他不同“生命”现象的发展速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