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书看 > 加与减 > ②-6 “生命”现象特征的分解(三)

加与减 ②-6 “生命”现象特征的分解(三)

    这也就是说,在不同生存环境内,当各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与其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产生相互作用的位置及范围发生改变后。

    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可以主动的调整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在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相对位置和范围,使其所具备的各种“生命”现象特征相对稳定的存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位置及范围,并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

    低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则被动的将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存在于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与其生存环境内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各种“行为”产生相互作用的位置及范围。这就使低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与其生存环境内作用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产生相互作用的位置及范围内具备着相似的“生命”现象特征。

    当低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那么该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低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也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当低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处于相对不稳定的状态,那么该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低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也处于相对不稳定的状态。

    举例说明一下。

    这个世界自然环境中生存的羊这种“生命”现象。当前羊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具备了主观意识能力,属于高级“生命”现象范畴。

    当前羊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在陆地生存环境内的移动主要是依靠其所具备的移动“行为”能力与其陆地生存环境内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行为”产生相互作用而实现的,具体的表现就是当前羊这种“生命”现象所具备的四肢与陆地间产生的相互作用。

    如果当前羊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主动或被动的在陆地生存环境中,其所具备的移动“行为”能力与陆地的位置及范围发生了相对的改变,也可以简单的理解当前羊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与陆地相接触的位置不再是其所具备的四肢后。当前这种羊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可以通过调整其所具备的移动“行为”能力在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位置及范围,来实现其所具备的移动“行为”能力与陆地间产生相互的作用而使其在陆地的生存环境内移动,简单的理解就是调整身体的姿态,使其四肢与陆地接触并产生相互作用。

    实际上,当前羊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在其生存环境内可以主动的调整其身体姿态的“行为”是相互的。既可以理解为当前羊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主动的调整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在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位置及范围,以实现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与其生存环境内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行为”产生相互作用;也可以理解为主动的调整其生存环境内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行为”的位置及范围,以实现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与其生存环境内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行为”产生相互作用。

    这个世界自然环境中生存的杨树这种“生命”现象。当前杨树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尚未具备主观意识能力,属于低级“生命”现象范畴。

    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内,当前杨树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是尚未具备移动“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其无法通过主动的调整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与其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产生相互作用的位置及范围。

    在当前杨树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处的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位置及范围内,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只能在该位置及范围内与其被动的产生相互作用。这就是说,在当前杨树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与其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产生相同或者是极其类似的相互作用的条件下,其在该位置及范围所具备的“行为”能力是相同或者是类似的,与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相对应的是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在该位置及范围内是相同或者是类似的。例如,当前杨树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是与阳关产生光合作用的。那么在阳光照射到杨树个体山的位置及范围内,可以与之产生光合作用的杨树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是相同或者是类似的,那么与该“行为”能力相对应的杨树个体所具备的某种“生命”现象特征也是相同或类似的,例如,树叶等。

    对于具备了主观意识能力的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而言,主动的调整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与其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产生相互作用的位置及范围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因为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具备了主动调整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在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相对位置的“行为”能力,所以在“生命”领域内,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之间是存在明显区域划分的。在不同的区域内,其所具备的不同“行为”能力之间是存在明显差异的,与之相对应的是是所体现的“生命”现象特征也是存在差异的。

    而对于低级“生命”现象而言,因为尚未具备主动调整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与其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产生相互作用的位置及范围的“行为”能力,所以其所具备的不同“行为”能力之间尚未存在明显的区域划分,与之相对应的是其所具备的各种“生命”现象特征之间也尚未存在明显的区域划分。例如,树木的树干,在同一年轮内,树干上下并没有存在明显的区域划分等等。

    基于上述的观点,就可以从我的观点角度来理解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身体器官之间存在明显区域划分的现象了。

    叙述到这里,就自然的出现了一个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内,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对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与其与其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产生相互作用的位置及范围进行调整的“行为”能力。

    简单的说,就是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各种主要的身体器官的位置及范围是相对稳定的,在各个相对稳定的主要身体器官之间还存在着与调整其身体姿态的“行为”能力相对应的身体器官。当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根据需要调整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与其生存环境中存在的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产生相互作用的位置及范围时,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调整“行为”能力将发挥主要的“行为”作用,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当前“人类”个体所具备的主要器官之间的身体器官。诸如膝盖此类等等。

    所以在“生命”领域,并不存在各种“生命”现象进化,退化之说,只有低级“生命”现象演化至高级“生命”现象的过程之说。也就是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内,各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及其所体现的“生命”现象特征的转变与发展过程;在动态的“生命”领域和生存环境内,“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及其所体现的“生命”现象特征的转变与发展过程。

    d既然上面对“生命”领域内存在的各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进行了分解的阐述,那么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出现了,当前“人类”所具备的各种“生命”现象特征,也就是当前“人类”所具备的各种身体器官,能否独立的存在于一个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存环境中?

    在“生命”领域内,这是真实存在的,也是可以实现的。

    这就是说,依据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各种“行为”能力而划分的各个身体器官,可以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存环境中存在是有其依据的。

    通过该部分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与所处生存环境中作用于该部分的“行为”间产生相互作用,使其在一个阶段内独立的发展。这里可以简单的理解为过当前“人类”特意营造的生存环境,是可以培育出独立存在的具备了“生命”属性的人体器官的。简单的说就是培育活的人体器官。

    具备了“行为”能力的个体,在一定环境内,与其他具备了“行为”能力的个体建立互动式的信息交换,彼此印证,那就是“生命”现象;同理,具备了“行为”能力的当前“人类”的器官,在一定环境内,与其他具备了“行为”能力的个体建立互动式的信息交换,彼此印证,那就是活的身体器官。对该人体器官可以理解为活的人体器官,也可以理解为相对独立的“生命”现象个体。

    如果某个个体在一定的生存环境内,具备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某种“行为”能力,可以与之建立互动式的信息交换,并且该“行为”能力与当前“人类”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同步发展,该个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的发展最终会与当前“人类”个体所具备同一“行为”能力相对应的某个“生命”现象特征相似,那么该个体或者说是该部分人体器官就实现了具备“生命”属性的独立存在。

    如果某个个体在一定的生存环境内,具备与当前“人类”个体所具备的某种“行为”能力,可以与之建立互动式的信息交换,该“行为”能力与当前“人类”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非同步发展,其最终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与当前“人类”所具备的某种“生命”现象特征相似的条件下,那就是局部器官快速再生,或者是局部器官延缓衰变。

    对“生命”领域内村子的各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生命”现象特征分解的阐述暂时先告一段落,感兴趣的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关注那本书《分解与组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