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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与减 ②-7 “生命”现象特征的组合(一)

    上述对各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不同“生命”现象特征的分解的阐述是从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命”领域角度出发,以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及其所体现的“生命”现象特征为标准的阶段内,处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各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不同的“生命”现象特征进行分解。下面,我向各位阐述,同样是从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命”领域角度出发,以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及其所体现的“生命”现象特征为标准的阶段内,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内的各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不同“生命”现象特征进行组合。

    a首先,我先解释一下为什么在我的观点中,“生命”领域内存在的各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是可以用组合来表述的,而不是叠加。

    我在前面阐述过,当“生命”领域存在的某个个体具备了一种以上“行为”能力,并与其他“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建立了互动式的信息交换,那么该个体就具备了“生命”属性,可视为“生命”现象个体。

    举例说明一下。

    在这个世界自然环境中存在的“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无论其繁衍后代是采用什么方式,在其孕育期间,其后代并没有与其他“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建立互动式的信息交换的时期,该“生命”现象个体所孕育的后代还不能被视为“生命”现象个体。当其后代无论在其孕育的任何阶段内,与其他“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建立了互动式的信息交换,则可视为“生命”现象个体。那么该后代首先所具备的某种“行为”能力与其他“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之间建立互动式信息交换,为该后代作为“生命”现象个体后所具备的首个“行为”能力。自此开始,新的“生命”现象个体在其所具备的首个“行为”能力的基础上,逐渐增加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与其他“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间建立互动式的信息交换。

    那么对于该“生命”现象个体而言,其所具备的可以与其他“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间建立互动式的信息交换的“行为”能力,会逐渐的在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中体现出来,同时与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相对应的“生命”现象特征也会逐步的在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中体现出来。

    所以在“生命”领域,无论何种“行为”能力,如果没有与其他“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间建立互动式的信息交换,那么对某个具体的个体而言,都属于其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作用于其“行为”,而不是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

    那么对于繁衍后代的“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而言,其所孕育的后代无论具备了何种“行为”能力,只要该“行为”没有与其他“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间建立互动式的信息交换,那么该“行为”则属于其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作用于其的“行为”,而不属于后代所具备的“行为”能力。

    例如当前羊这种“生命”现象的个体是胎生。在其繁衍后代的期间,其后代在其体内存在着一个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其后代并没有通过某种“行为”能力与其他“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建立互动式的信息交换,那么在这个阶段内,在其体内的后代是不具备“生命”属性的,也就是说该后代还不能视为“生命”现象个体,只能视为其身体的一部分,而这一部分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及与该“行为”能力相对应的“生命”现象特征也只能处于羊这种“生命”现象个体的一部分。

    当该后代通过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与其他“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间建立互动式的信息交换,那么该后代则具备了“生命”属性,则可视为“生命”现象个体,其所处的环境就是其生存环境了。无论该后代通过其所具备的哪种“行为”能力与其他“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间建立互动式的信息交换,都是该后代所具备的初始“行为”能力,其所具备的其他“行为”能力在此基础上逐步的发展,直到该后代通过其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的与其他“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间建立互动式的信息交换,其就可以从母体中分离出来了。、

    同理,这个世界自然环境中的植物,树木也是一样。

    所以在“生命”领域内存在的各种具备了一种以上“行为”能力的“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其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都会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而不是叠加。

    如果从所具备的“行为”能力角度来认知与辨别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既可以从这个世界自然界的生存环境角度视当前“人类”个体视为一个单位“生命”现象个体;也可以将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所能达到的生存环境范围内视其为由不同“生命”现象个体的组合。

    这是组合指的是在特定生存环境中存在的一种依附式的“生命”现象组合,对其理解就如同当前“人类”所认知的这个世界自然界的生物链一样,区别只是范围差异而已。

    在我这流派很早的时期,就可以采用木制雕塑的方法将已被当前“人类”所认知和辨别的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特征进行分解或组合。通俗的说就是具备了明显范围分区,并且各个关节可以灵活运动的木质雕像,其实这也是对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的一种记录的方式。但在不同的时期,发挥的作用不同而已。如果各位感兴趣,可以到河北宣化来找我定制一些。

    根据我所获知的记录当中,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存环境范围内,各种“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存在着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但这种相互依附的关系是会随着生存环境改变而改变的。也就是说,在不同的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存环境范围内,各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相互依附的关系是存在明显差异的。例如,草原上具有迁徙性的“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与草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的依附关系,食肉类“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对食草类“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的依附式关系,等等。

    对于具备了一种以上“行为”能力的“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存环境内是存在相互依附关系的,那么对于只具备了一种“行为”能力的“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在其生存环境内,与其他“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也是存在着依附关系的。同理,对于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而言,其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之间,在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可以达到的生存环境范围内,也是存在着依附关系的。

    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存环境内,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在其生存环境内与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是产生相互作用的。而对当前“人类”个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发挥“行为”作用的就不单是其生存环境内存在的“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也有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

    同理,在当前“人类”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可以达到的生存环境范围内,与其他“生命”现象或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也存在着相互作用的“行为”。简单的理解就是,在当前“人类”个体不同区域所具备的某种“行为”能力及与其生存环境内作用该区域的各种“行为”产生相互作用的对象,即包括“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也包括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这也就是说在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的不同组成部分之间,既存在着“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也存在着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