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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与减 ③-1 主观意识决定非“生命”现象的认知(一)

    ③-1?“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决定着对其生存环境内存在的非“生命”现象的认知(标题有字数限制,谅解)

    在“生命”领域内,“共生共存”的规则使各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在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存环境内都处于不同阶段的发展过程当中。生存环境的不同,并不意味着该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各种“生命”现象无法向更为的高级“生命”现象演化。只是不同的生存环境内,作用于该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各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行为”作用不同,而使不同生存环境内各种“生命”现象的演化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已。也就是说,在不同的生存环境内,无论是低级“生命”现象还是高级“生命”现象都是该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的“生命”现象。在不同生存环境内的各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都会在其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各种“行为”作用的促进或约束下由低级“生命”现象向高级“生命”现象演化。不同的“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在“生命”现象演化这一动态过程中的秩序则由其生存环境所决定的。简单的理解就是,陆地“生命”现象个体与海洋“生命”现象个体之间由于各自的生存环境的差异,使得该两种“生命”现象个体之间不会产生“生命”现象演化过程中的秩序问题,也就是“生命”现象个体之间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发展的先后问题。

    对此的理解,就如同不能简单的认知为陆地生存环境内生存的“生命”现象要比海洋生存环境内生存的“生命”现象的发展速度较快。

    在不同的生存环境内,各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在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存环境内的发展既遵循着“生命”领域内的“共生共存”规则,同时也遵循着其所处生存环境内各种“生命”现象发展秩序的约束。

    所以,在这个世界自然环境中生存的各种高级“生命”现象对其生存环境内存在的非“生命”现象的认知则需要在不同生存环境的基础上进行探索和分析。

    在本节,暂且将这个世界的自然环境简单的分为陆地生存环境与海洋生存环境两种不同的生存环境,以此来了解各自生存环境内存在的高级“生命”现象个体对该生存环境内存在的非“生命”现象的认知。

    ③-1/1?陆地生存环境内存在的高级“生命”现象个体对该生存环境内存在的非“生命”现象的认知

    因为“生命”现象个体对其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各种非“生命”现象的认知是在其具备了主观意识能力之后,该“生命”现象个体主动或被动的对其生存环境的认知与辨别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所以在“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必然是在一个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存环境内的各种“行为”作用下所形成,并发展的。

    那么对于陆地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各种“生命”现象个体而言,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就是在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的陆地生存环境内由该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作用下所形成的。当“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主动或被动的产生了各自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与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产生相互“行为”作用的也必然是陆地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其他个体或群体。在“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的不同发展阶段,该“生命”现象个体对其生存环境内存在的非“生命”现象的认知是变化的。不同的发展阶段,“生命”现象个体在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的作用下对其生存环境内存在的非“生命”现象的认知是阶段性的,当其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产生了转变,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也相应的发生了改变,那么该“生命”现象个体对其生存环境内存在的非“生命”现象的认知也就随之产生了改变。简单的理解就是“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可以使该“生命”现象个体主动的与其生存环境环境内存在的个体或群体产生相互“行为”作用,可以对该“生命”现象个体的“行为”作用进行反馈的其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其他个体或群体归属于该“生命”现象在当时发展阶段内的“生命”现象范畴,该“生命”现象个体的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其他个体或群体则归属为其当时发展阶段内的非“生命”现象范畴。很显然,“生命”现象个体对其生存环境内存在的非“生命”现象的认知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

    下面,我就以陆地“生命”现象个体刚刚形成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的阶段为初期,“生命”现象个体在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作用下可以主动的改造其生存环境的阶段为中期,“生命”现象个体在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作用下改变其生存环境内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在该生存环境内“行为”作用的发展阶段为成熟期,通过这三个“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的时期向各位阐述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存环境内高级“生命”现象个体对其生存环境内存在的非“生命”现象的认知。

    初期阶段

    当陆地“生命”现象个体在其陆地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各种“行为”作用下形成了其所具备的主管意识能力,该“生命”现象个体就具备了认知其生存环境以及该生存环境内存在的非“生命”现象的“行为”能力。因为“生命”现象间的差异性而导致的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存环境内各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间的差异,不同的“生命”现象个体对其生存环境内存在的非“生命”现象的认知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生命”现象个体产生了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的初期,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的陆地生存环境内,各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之间在互动式信息交换的“行为”作用下,使得该相对稳定或静止的陆地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其他“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逐渐的产生各自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

    阐述到这里自然就出现了两个观点:

    一个观点是,与最早形成主观意识能力的“生命”现象个体通过互动式信息交换的方式获得该种“行为”能力的其他“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之间并未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或者说是同一种“生命”现象。

    在相同的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在差异较小的条件下,“生命”领域内的发展秩序决定了最早形成主观意识能力的“生命”现象个体,但在“生命”现象个体之间互动式信息交换的基础上,这并不能说明在一段时期内逐一形成各自主观意识能力的“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都属于同一种“生命”现象。

    而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存环境内,在“生命”现象个体形成其主观意识能力的初期,也就是该“生命”现象个体可以在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的作用下,主动的与其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产生相互作用。在该“生命”现象个体主观意识能力形成的初期,其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其他个体或群体都归属于非“生命”现象的范畴。

    这并不是说形成了主观意识能力的“生命”现象个体与其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其他各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之间没有存在着互动式的信息交换,而是能否主动的与该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作用于该“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产生相互作用间的差异,使该“生命”现象个体虽然形成了主观意识能力,但是仍然处于其原有的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存环境条件下。简单的理解就是,对于某一种“行为”能力而言,如果不能通过该“行为”能力与其他个体或群体建立互动式的信息交换,那么该“行为”能力则无法体现“生命”领域内存在的“生命”现象。如果各位对这个观点感兴趣的话,可以关注《分解与组合》这本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