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女也嚣张 第一百八十七章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学校国有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或未列结算的房屋等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或工程计划数入账,待结算或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差额;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或改扩建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六)公有住房出售产权归属个人所有的。
第四章资产配置
第十条学院对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含自建和捐赠)要充分考虑学院专业发展的需要,重点考虑其使用价值和使用效益。大型设备的购置要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执行《信阳农林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类项目严格执行《信阳农林学院固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凡接受捐赠、转让的固定资产须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第五章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本单位使用的房屋及设施,未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私自改变原有设施的使用形态;获准审批后更改的,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员变更使用人,固定资产使用人因工作调动、进修学习、出国、离退休等原因离岗离职的,学院应提前安排相应管理人员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移交,否则不得签办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使用人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要严格执行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所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
第十五条为保证固定资产使用过程的安全、完整及统计数字的准确无误,本单位对占用、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要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账务,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六条学院加强专利权、着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任何个人不得将其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抵押、质押或其它形式担保。
第六章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九条处置程序:
(一)日常管理、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报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处置手续;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分管校领导及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四)资产处置时,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专项资产评估报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五)根据复处置学校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在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一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按政策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以及在处置过程中违规违纪的个人,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资产清查
第二十三条全院固定资产每学年由固定资产管理小组核对清查一次。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清查方法为账物核对,实地盘点,即以在用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账为准,逐项核对实物。
第八章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院设置分户账和分类明细账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六条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资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七条使用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二十八条资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九章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人员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工作。
第三十条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各使用、保管人员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章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为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学院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人员,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主动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成绩显着的;
(二)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着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固定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三条使用保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学校国有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或未列结算的房屋等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或工程计划数入账,待结算或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差额;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或改扩建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六)公有住房出售产权归属个人所有的。
第四章资产配置
第十条学院对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含自建和捐赠)要充分考虑学院专业发展的需要,重点考虑其使用价值和使用效益。大型设备的购置要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执行《信阳农林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类项目严格执行《信阳农林学院固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凡接受捐赠、转让的固定资产须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第五章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本单位使用的房屋及设施,未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私自改变原有设施的使用形态;获准审批后更改的,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员变更使用人,固定资产使用人因工作调动、进修学习、出国、离退休等原因离岗离职的,学院应提前安排相应管理人员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移交,否则不得签办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使用人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要严格执行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所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
第十五条为保证固定资产使用过程的安全、完整及统计数字的准确无误,本单位对占用、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要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账务,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六条学院加强专利权、着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任何个人不得将其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抵押、质押或其它形式担保。
第六章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九条处置程序:
(一)日常管理、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报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处置手续;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分管校领导及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四)资产处置时,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专项资产评估报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五)根据复处置学校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在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一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按政策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以及在处置过程中违规违纪的个人,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资产清查
第二十三条全院固定资产每学年由固定资产管理小组核对清查一次。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清查方法为账物核对,实地盘点,即以在用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账为准,逐项核对实物。
第八章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院设置分户账和分类明细账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六条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资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七条使用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二十八条资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九章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人员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工作。
第三十条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各使用、保管人员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章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为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学院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人员,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主动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成绩显着的;
(二)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着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固定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三条使用保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