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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与减 ③-3 非“生命”现象间相互“行为”作用(一)

    ③-3?高级“生命”现象个体与其生存环境内存在的非“生命”现象之间的相互“行为”作用?(标题有字数限制、请谅解)

    在“生命”领域内,高级“生命”现象与低级“生命”现象之间的差异在于其是否具备了主观意识能力,也就是能否主动的与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作用在该“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产生相互作用。这是一个辨别高级“生命”现象与低级“生命”现象的标准,同时也是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的体现,也就是俗称的主动性。

    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存环境内,既然主动性是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的体现,那么高级“生命”现象个体在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的各种主动“行为”,也就是在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作用下的“行为”,则体现了该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是其原有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与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作用于该“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的各种“行为”所产生的相互“行为”作用。简单的说就是,具备了主观意识能力的“生命”现象个体在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的主动“行为”,也就是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直接控制下的“行为”,都反映了其所具备的其他各种“行为”能力与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作用于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上各种“行为”间的相互作用。

    如果了解到高级“生命”现象个体在一个特定发展阶段内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及其他各种“行为”能力,那么就可以通过该高级“生命”现象个体在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的各种“行为”活动,探索到其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与该高级“生命”现象个体在一个特定发展阶段内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产生相互作用的其他个体或群体。

    如果该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可以认知到与其他个体或群体间存在的相互“行为”作用,则为该高级“生命”现象个体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被其所认知的到“生命”现象;尚未被该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所认知的与其他个体或群体之间存在的相互“行为”作用,则为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存在的非“生命”现象。通过一个特定发展阶段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对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存在的非“生命”现象的认知,可以了解到该高级“生命”现象个体在一个特定发展阶段内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的局限性,同时也将其在该发展阶段的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存在的非“生命”现象区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与该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产生相互作用的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个体或群体,但是两者之间间存在的相互“行为”作用尚未被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所认知、辨别;而另一部分是在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并没有与之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产生相互“行为”作用的个体或群体。

    通过探索高级“生命”现象个体在不同发展阶段内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作用下尚未被其所认知的该高级“生命”现象个体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存在的非“生命”现象,可以将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各种“生命”现象主动或被动的由低级“生命”现象演化至高级“生命”现象这一过程中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相互联系起来,以了解主观意识能力这种“行为”能力的转变发展规律及其对该高级“生命”现象个体在演化过程中所发挥的“行为”作用。因为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具备了主观意识这种“行为”能力以后,其“生命”现象的发展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其所具备的其他各种“行为”能力也随之产生了较强的改造性。所以,了解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的转变发展规律及其对该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所发挥的“行为”作用,是可以以此为依据预测该高级“生命”现象个体在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的发展状况的。在此基础之上,再将其与这个世界自然环境的转变和发展相结合,则可以了解到“生命”现象的演化过程。

    通过对现阶段具备了主观意识能力的“生命”现象主动或被动的由低级“生命”现象向高级“生命”现象演化这一过程的了解,则可以作为论证在“生命”领域内与该其“共生共存”的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主动或被动的由低级“生命”现象向高级“生命”现象演化过程的佐证。

    因为无论是了解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的过去还是未来,无论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是否具备了各自的主观意识能力,在“生命”领域内的“生命”现象存在与发展规则和秩序的制约下,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的发展过程与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其他“生命”现象的发展过程是同样的。

    扩展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的生存环境是当前“人类”社会所关注的焦点,那么在现阶段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主动或被动的与不同生存环境内存在的个体或群体所产生的相互“行为”作用,是否也应该受到当前“人类”社会的关注呢?

    接下来,我向各位阐述的是,在现阶段具备了主观意识能力的“生命”现象个体与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存在的非“生命”现象之间的相互“行为”作用。

    在以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生命”现象特征为标准的发展阶段内,具备了主观意识能力的其他“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是可以通过其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主动的与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存在的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产生相互“行为”作用。这也就是说,在“生命”领域,并不是只有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在具备了各自的主观意识能力的条件下,才具备了主动改造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的“行为”能力,其他“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在具备了各自的主观意识能力的条件下,也是可以通过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直接控制下的该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其他“行为”能力主动的改造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的生存环境。

    如果说“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及与之相对应的“生命”现象特征是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存在的各种相互“行为”作用的体现,那么该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可以主动的改造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的“行为”,就是其个体或群体在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的作用下主动转变发展的体现。因为“生命”领域内存在的“行为”作用是相互的,所以在一个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无论是“生命”现象还是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彼此间的相互“行为”作用都可以对各自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而在低级“生命”现象向高级“生命”现象演化的这一动态过程中,处于某个特定发展阶段的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则决定着该高级“生命”现象个体对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存在的非“生命”现象的认知与辨别,同时也就决定了该高级“生命”现象个体主动与其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存环境内存在的非“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之间的相互“行为”作用。